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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严禁超标准占地修建墓穴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226/2008-00016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民[2008]23号 发布机构: 民政局  
产生日期: 2008-05-06 发布日期: 2008-05-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常州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墓穴占地面积进行限制对公墓建设进行控制、规范,并严格查处违规建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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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超标准占地修建墓穴的通知
武民[2008]23号
 

各镇人民政府,南夏墅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常州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限制墓穴占地面积
        墓穴占地面积应严格按照《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单穴占地面积在0.7平方米以下,双穴占地面积1平方米;回民遗体墓穴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下,双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5平方米;知名人士、侨胞、港澳台同胞确需扩大墓穴用地的,经辖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可在上述规定面积上增加3-5平方米。无论是经营性公墓,还是公益性公墓一律禁止建造豪华墓、家族墓、活人墓。
        二、严格控制和规范公墓建设
        经省民政部门批准的经营性公墓和区民政部门批准的公益性公墓,要完善和规范用地手续,对已建成的墓区用地,各公墓管理单位要报国土资源部门丈量、核定、划定规划红线,在规划红线外不准再新建墓穴。公墓是现阶段处理骨灰的过渡形式,不是殡葬改革的最终目的。区政府明确规定,禁止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土地兴建和扩建公墓,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2010年底必须关闭。各地要严格执行这一规定,从严控制公墓的发展。
        三、严肃查处违规建墓
        凡未经区民政部门批准,擅自建立公墓、陵园、安乐园等,一律予以取缔,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公墓举办单位擅自扩大面积建墓的,一经查实,除责令恢复原貌外,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八年五月六日

主题词:公墓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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