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南夏墅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常州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限制墓穴占地面积 墓穴占地面积应严格按照《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单穴占地面积在0.7平方米以下,双穴占地面积1平方米;回民遗体墓穴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下,双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5平方米;知名人士、侨胞、港澳台同胞确需扩大墓穴用地的,经辖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可在上述规定面积上增加3-5平方米。无论是经营性公墓,还是公益性公墓一律禁止建造豪华墓、家族墓、活人墓。 二、严格控制和规范公墓建设 经省民政部门批准的经营性公墓和区民政部门批准的公益性公墓,要完善和规范用地手续,对已建成的墓区用地,各公墓管理单位要报国土资源部门丈量、核定、划定规划红线,在规划红线外不准再新建墓穴。公墓是现阶段处理骨灰的过渡形式,不是殡葬改革的最终目的。区政府明确规定,禁止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土地兴建和扩建公墓,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2010年底必须关闭。各地要严格执行这一规定,从严控制公墓的发展。 三、严肃查处违规建墓 凡未经区民政部门批准,擅自建立公墓、陵园、安乐园等,一律予以取缔,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公墓举办单位擅自扩大面积建墓的,一经查实,除责令恢复原貌外,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八年五月六日
主题词:公墓 管理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