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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全区公安机关加强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执行公开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162/2008-00005
主题分类: 公安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公局(2008)53号 发布机构: 公安局  
产生日期: 2008-06-30 发布日期: 2008-07-0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该办法就问责对象、问责内容、问责结果等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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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区公安机关加强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执行公开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公局(2008)53号
 

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

 

武公局(2008)53号

                                                                                                   

 

关于印发《全区公安机关加强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执行公开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派出所,局机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从严治警方针,加强廉洁警队建设,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满意度,近日,区局研究制定了《全局公安机关加强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执行公开问责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迅速组织全体民警学习,并认真对照《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执法办案、廉政建设等工作,努力把全区公安机关打造成民警认同、社会认可、党委政府认定的公安队伍。

附:《全区公安机关加强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执行公开问责办法(试行)》

                        

  二OO八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公安机关 纪律作风 问责 办法 试行 通知

抄送:区委、区政府、常州市局、区纪委、区委政法委

 

 

全区公安机关加强队伍纪律作风建设

执行公开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从严治警方针,强化廉洁警队和纪律作风建设,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满意度,实现武进公安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开问责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制度。通过对全区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行政管理、遵章守纪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人和事进行公开问责,促进制度建设规范化,队伍建设正规化,合力打造民警认同、社会认可、党委政府认定的公安队伍。

    第三条  公开问责的对象为各派出所、局机关各单位以及其所属中队负责同志和民警。

第四条  公开问责的主要内容是全区各级公安机关和民警在行政管理和执法执勤活动中,违规发生问题被上级通报,或者被投诉查实,或者被舆论报道造成负面影响,或者被复议应诉认为有执法过错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接处警不规范,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二)对辖区内刑事、治安案件该立不立,或者立而不查,或者查处不力;

(三)工作失职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

(四)玩忽职守造成违法犯罪嫌疑人、审查对象脱逃或者伤亡;

(五)刑讯逼供,体罚审查对象,滥用强制措施、警械具等;

(六)徇私枉法,办案不规范,办人情案、金钱案;

(七)因管理、监督失职,辖区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

(八)到企事业单位吃拿卡要、违规报销发票,违反规定收费、罚款,集体私分、变相私分罚没款物、赃款赃物;

(九)对初信初访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信重访;

(十)对本单位发生的问题不积极查处,故意瞒报,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弄虚作假开脱责任,欺骗组织;

(十一)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五条  问责对象由以下人员构成:发生问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责任人、相关当事人。参加问责大会的主要有: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民警代表,也可视情邀请其他代表参加。

第六条  对全区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行政管理、遵章守纪等方面存在问题进行公开问责,问责结果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书面检查;

(三)书面警戒;

(四)通报批评;

(五)违规记分;

(六)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七)调离工作岗位或免职;

(八)纪律处分;

(九)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结果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七条  对全局各单位领导和民警的问责由区局组织开展。为保证公开问责工作落到实处,区局成立公开问责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局党委书记、局长任组长,区局党委副书记、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公开问责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纪委(监察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各单位执行公开问责:

(一)问题发生后,由区局组织纪检、政工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确定问责对象;

(二)经区局党委研究,向问责对象下达问责处理决定书;

(三)问责对象对问责责任有异议的,可以申辩,或者向区局党委提出。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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