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
武公局(2008)45号
办理重大责任事故类案件的有关规定
各派出所:
为了进一步明确基层派出所在管辖重大责任事故类刑事案件的办案职能,规范办案工作程序,提高办理此类案件的能力和水平,现根据公通字[1998]80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苏公厅[2003]211号《关于经文保部门办理重大责任事故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常公局[2002]45号《经文保部门侦办重大责任事故等案件的规定(试行)》等文件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案件的管辖分工
1、按照有关规定,治安部门负责管辖以下十种刑事案件:
(1)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134条)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5条)
(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7条)
(4)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8条)
(5)强迫职工劳动案(刑法第244条)
(6)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刑法第304条)
(7)故意损毁文物案(刑法第324条)
(8)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刑法第324条)
(9)过失损毁文物案(刑法第324条)
(10)医疗事故案(刑法第335条)
以上案件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案发地派出所根据办理刑事案件有关规定负责接处警、受理、立案侦查。
2、区局治安大队负责全区责任事故类案件侦查的协调、指导、办案和信息收集。
二、接警处警
各派出所在接到辖区内企事业及其他单位的事故案件报警后,在告知事故单位保护好事故现场的同时,立即向区局治安大队报告,并及时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故单位做好伤者的抢救工作及伤亡者家属的抚慰和单位内部的维稳工作,同时做好现场证据的收集固定等工作,治安大队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会同安监等相关部门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调查工作。
对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厂区内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以及其他重大复杂事故现场,应及时通知刑侦、消防、交管等相关部门或请专业技术部门的人到场参与现场勘查、调查和鉴定。
三、立案
派出所、治安大队对重大责任事故案件,通过侦查和责任分析,发现重大责任事故单位和个人有犯罪事实的,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填写《立案报告书》,由区局领导批准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一般案件:
(1)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3)经济损失虽不是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2、重大案件:
死亡3人(含3人)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不满50万元的(火灾损失30万元以上)。
3、特大案件:
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火灾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四、勘查、鉴定
(一)现场勘查。由管辖地派出所的刑侦人员负责进行现场勘查,拍摄有关的痕迹和物件、绘制有关现场示意图、制作现场勘查笔录。
火灾、爆炸事故由刑侦和消防部门负责勘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应视为“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的伤亡事故”由交管部门协助治安大队勘查。
(二)鉴定工作。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的专业性问题,应当聘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有2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盖章。
(1)人员伤亡。应由医生、法医鉴定,或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书。为确定死因,经区局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2)事故原因。对触电、中毒、爆炸、建筑等方面的复杂事故现场,经区局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制作《鉴定聘请书》,提请专业部门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勘查,并依法对事故原因作出鉴定结论。
(3)对火灾、单位内部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消防交警部门应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4)经济损失。立案侦查案件的经济损失,应制作《委托书》委托价格事务所评估,依法出具《估价鉴定结论书》。
五、侦查
(一)各派出所在侦查重大责任事故类案件过程中,采取传唤、询问、讯问和强制措施,应当严格遵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并协助治安大队做好以下工作:
1、保护好现场,初步分析、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做好主要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现场证人等与事故有关人员的第一手笔录材料。
2、要求发生事故的单位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法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资格证书及证明工程施工资质、工程审批手续、内部安全制度等案件取证材料。
3、对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要及时立案,对涉案人员要及时取证,防止串供。
4、对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或有逃跑可能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二)在侦查中,如发现企事业单位,在内部管理上存在漏洞或存在治安、事故隐患时,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预防各类案件、事故的发生。
六、档案、信息
(一)对重大责任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和调查后,不论立案与否,都应按有关规定由办案单位立卷存档,以备核查。
(二)案卷的主要内容。
(1)事故案件的结案报告;
(2)受理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破案报告表、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呈请拘留报告书、拘留证、传唤证、罚收财物收据;
(3)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图、照片、视听资料、物证、书证、试验和鉴定材料;
(4)询问、讯问当事人和证人笔录;
(5)调查材料;
(6)经济损失估价鉴定书;
(7)医疗部门或法医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鉴定书;
(8)对事故的定性处理意见、报告、批示。
附:1、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备查卷卷内目录。
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备查卷卷内目录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呈请立案报告书、呈请破案报告书;
案件查破经过;
鉴定聘请书及呈请鉴定报告书;
传唤证(拘传证)、监视居住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拘留证、延长拘留通知书、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及审批表;
提讯证;
嫌疑人审查材料、本人亲笔陈述;
询问笔录或亲笔证词;
书证等证据材料(包括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照片、鉴定结论及通知书、工作记录等);
身份证明及电话查询记录;
前科劣迹情况;
集体通案;
事故调查报告;
调解协议书;
其他需列卷的文件(单位和相关人员情况、资质及施工组织设计等材料)。
2、调查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取证材料。
调查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取证材料
序号
取证材料
调查情况
备注
1
现场痕迹和物件的照片、伤亡人员身份证件、操作证、三级教育卡片、伤亡证明、医疗诊断书
2
企业营业执照
3
企业相关资质证书(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
4
项目规划许可、施工许可
5
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施工方案、技术交底书
6
安全生产责任制
7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8
安全设备设施情况
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
法人、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员、技术员、安全员、质量员的身份证件、从业资格证
11
施工组织设计
12
注:提供材料要求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武进区公安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