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卫生局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武卫妇〔2008〕7号 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区妇保所、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武进中医医院、各镇(街道)卫生院(医院): 现将《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武进区卫生局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二OO八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托幼机构 卫生保健 通知 常州市武进区卫生局办公室 2008年6月30日印发 共印15份
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苏卫社妇〔2008〕4号
各市卫生局、教育局: 学龄前儿童的卫生防病工作是公共卫生的重点之一,做好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是有效预防学龄前儿童感染疾病及发生意外伤害的关键环节。近年来,全省各级卫生和教育部门按照要求,加强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全省托幼机构未发生大面积的传染病流行,无重大食物中毒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有效地保障了广大在园(所)儿童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 儿童处于身心发育的关键时期,也是感染疾病和发生意外伤害的重点人群,托幼机构作为儿童集体生活、学习的场所,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尤为重要。各级卫生、教育部门要按照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苏卫基妇〔2003〕1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增强公共卫生意识,充分认识做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沟通、密切合作,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并将卫生保健合格作为托幼机构准入和评等创优的前提条件。 二、认真落实卫生保健相关工作制度 为保护广大在园(所)儿童的身心健康,《通知》对托幼机构如何做好卫生保健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级各类托幼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着力加强对本园(所)卫生保健的设施设备、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投入,努力改善在园(所)儿童的生活、学习条件;认真落实在园(所)儿童和在岗工作人员定期健康检查、卫生消毒和传染病管理等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加强对在园(所)儿童的健康管理,确保在园(所)儿童身心健康。 三、依法强化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督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卫生部门对托幼机构负有业务指导、监测和监督管理的职责。各级卫生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要积极履行职责,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儿童常见疾病防治工作的部署要求,了解和掌握儿童常见疾病的防治知识,做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督促辖区内托幼机构按照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江苏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标准》(苏卫基妇〔2004〕15号)要求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四、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托幼机构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儿童卫生保健的健康教育工作。妇幼保健机构要利用培训班、家长学校和儿童保健门诊等服务阵地,通过讲座和发放健康教育处方等方式加强对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儿童及其家长的健康教育;托幼机构要组织儿童进行集体宣教,广泛深入地开展儿童防病知识和卫生习惯方面的健康教育,增强儿童及其健康监护人员的防病意识和能力,有效保护儿童身心健康。 为使我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进一步提高全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省卫生厅和省教育厅拟定于今年6月起,联合对全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检查。希各地以此为契机,全面推进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深入开展。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教育厅 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