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教育局文件 常教基〔2008〕21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优质小学评估标准的通知
各辖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各局属小学: 为促进我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增强学校自主发展能力,整体提高全市小学教育办学水平,我局制定了《常州市优质小学评估标准》(以下简称《评估标准》,见附件一)。现将《评估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标准》以《江苏省实验小学评估方案》为基础,根据《常州市教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和《常州市教育局关于三年主动发展规划试点校总结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相关精神制定而成,既体现了省级实验小学的基本办学标准,又体现了我市“十一五”期间小学教育新的发展要求和发展方向。 二、《评估标准》中的基础设施部分主要依据省教育厅印发的《江苏省合格学校装备建设Ⅱ类标准》的相关要求制定,具体内容见本《评估标准》的评估要素。 三、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以后不再进行省级实验小学评估,本市尚未评为省级实验小学的学校,今后要按本《评估标准》逐步通过“常州市优质小学”的评估验收。其中已基本达到评估标准的,可填写《常州市义务教育阶段优质学校申报表》(见附件二)并提出申报,由常州市教育局组织评估验收。对验收通过者,予以确认。本市原有的省级实验小学应分批参照《评估标准》进行复评,复评采取自评与抽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自评由各辖市(区)负责,抽评由市教育局负责。今后将形成五年复评一次的常规机制。 四、《评估标准》总分为750分,经评估验收得分在600分以上,且每个B级指标的得分不低于分值的60%的为评估合格标准。 五、在《评估标准》执行过程中,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原有的实验小学不予确认,新申报的学校取消评估验收资格: 1.严重违反国家、省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 2.因教育或管理师生中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刑事处罚),或虽未受刑事处罚,但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群众反映较大的; 3.三年内有校方责任的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的。 六、本“评估标准”从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附:1.常州市优质小学评估标准 2.常州市义务教育阶段优质学校申报表
常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二00八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小学 优质 评估 通知 录入:陈水彬 校对:厉洪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