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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贯彻《江苏省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82/2008-00047
主题分类: 教育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教育、科技
文件编号: 武教计(2008)67号 发布机构: 教育局  
产生日期: 2008-05-16 发布日期: 2008-06-1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和市教育局、财政局《关于贯彻〈江苏省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精神,对我区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的管理工作及有关事项作相关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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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江苏省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武教计(2008)67号
 

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武教计〔2008〕67号

关于贯彻《江苏省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普通高中:
  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苏教财〔2007〕64号、苏财教〔2007〕183号文件)(见附件1)和常州市教育局、常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江苏省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常教计[2008]3号、常财教[2008]2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区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1. 城乡低保对象和工会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的子女,凭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救济(补助)金领取证》和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领助证》认定;
  2.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凭民政部门发放的《三无供养证》、《五保供养证》认定;
  3.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4.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
  二、资助标准
  高中助学金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不得抵冲学杂费。高中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1000元,学校可根据学生困难程度,在800-1200元之间确定具体资助标准。
  三、申报发放程序
  各普通高中根据省、市通知要求认真制定认定标准评审细则,认定标准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并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区教育局)。每年9月30日前,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学生可向所在学校申请高中助学金,并提交《江苏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学校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学生进行评审,并将拟资助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校内公示5天,接受学校师生的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须认真填报《江苏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并于10月10日前将名单汇总表和学生申请表分别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对学校上报的资助学生名单及申请表认真审核,汇总后上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将审核确定的资助学生名单通知各普通高中。各普通高中要按学期发放方式将助学金直接发放到学生手中。
  四、经费来源
  普通高中助学金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经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助学金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补助”的原则执行。
  五、经费管理
  区教育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高中助学金发放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确保每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得到资助。各普通高中学校校长是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高中助学金发放工作负主要责任;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高中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等管理工作,做到专款专用,确保高中助学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手中。各学校要严格按照认定标准确定发放对象,建立资助学生档案,将有学生本人和班主任签字的高中助学金发放凭证登记造册备查。
  六、在做好高中助学金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工作和奖学金发放工作。学校每年要在学费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经费用于校内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及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开支。
  七、本意见自2007年秋季学期起执行,相关资助工作请各校抓紧办理。原资助政策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2008年5月16日

 

主题词:高中生    助学金    通知                            
录入:何良     校对:何良        网发学校   共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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