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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82/2004-00013
主题分类: 教育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教育、科技
文件编号: 武教计〔2004〕17号 发布机构: 教育局  
产生日期: 2004-04-05 发布日期: 2008-05-1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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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
武教计〔2004〕17号
 

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文件
武教计(2004)1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中小学及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制止教育乱收费行为,落实长效管理机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苏价费(2002)217号《关于修订〈江苏省中小学代办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常州市教育局常教发(200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通知如下:
  一、  加强收费工作的领导,健全收费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收费工作实行学校主要领导负责制,收费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实行教育收费一票否决制和责任追究制,各校要建立内部监督控制制度,各部门分工配合,定期自查,所有收费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二、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切实贯彻依法收费。
  1、各校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收费意识,严格按各级收费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执行,禁止擅自立项、扩大范围或提高标准收费。
  2、学校收费必须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人员、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有变化的,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3、学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各校须按要求公示面向学生的全部收费内容,主动接受社会、师生和群众的监督。
  4、捐资助学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捐资助学的款物应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接受和管理,统一使用财政部门提供的省“捐赠专用收据”,并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根据该通知要求,我区从今年起,各类学校接受社会捐赠、捐助等,由捐款单位或个人填写“捐赠意向书”,各学校会计部门负责接收,并须按规定向捐赠者开具省“捐赠专用收据”,入学校行政帐后,于每月月底汇缴区教育局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重点用于改善义务教育阶段的办学条件和推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5、规范票据管理,各校必须按规定使用票据,区分不同收费性质,对应使用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并准确开具收费内容,所有收费收入必须及时解缴区、镇财政专户,严禁设立帐外帐和私设小金库。
  三、严格执行中小学代办费管理办法,加强代办费管理工作。
  1、代办费的项目构成。按《江苏省中小学代办费管理办法》规定,学校代办费的范围包括:教材与练习册、簿本(不超过10元)、电教费(实行电化教育的学校,小学每生每学期不超过6元,中学每生每学期不超过8元)、新生(一年级)入学体检费、学生校外活动费(包括游览门票、电影费等)。学生证工本费、校徽工本费、测验试卷费等应在杂费或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收取或在代办费中列支。
  2、代办费的管理办法。学校代办费实行“期初预收、期末结算、开支公布、多退少补”的管理办法,各校在学期初由学校会计室负责按区物价局、教育局规定标准向学生收取代办费,并需按规定向每一位学生开具合法票据,各学校对收取的代办费应设立明细帐目,指定专人对代办费实行分班分项核算,学期中途不得补收,学期结束,学校应将代办费的收支情况向学生及其家长以书面形式公布,按多退少补原则进行结算,并将结算结果报区教育局、物价局备案,由区集中审核后统一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3、学校通过代办项目取得的回扣、折扣等,应全部抵冲学生代办费支出,严禁个人私自收取回扣、折扣或集体私分回扣等行为。
  四、要加强对学生教材和教辅材料的管理。各中小学要严格执行《江苏省中小学代办费管理办法(修订) 》,教材与练习册必须在省教育厅颁布的《江苏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范围之内。凡未列入范围的学生用书,学校均不得组织统一订阅,也不允许教师代学生征订,各中小学不得组织学生购买统一的教辅材料,不得组织学生统一购买专题教育的有关书籍和资料等。
  五、学校要加强对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学校向学生提供各种服务,应严格遵循合理、必需、自愿的原则,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更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收取费用。中、小学生人身保险应由学生家长自行投保,学校不得强制代办;中小学购置校服需经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经区物价局核价,到经过区统一招标确定的定点校服厂采购,并由学生自愿购买;学校代为学生组织征订牛奶、教学用具、适合学生阅读的报刊杂志等,须征得学生家长同意,由厂商直接与学生或学生家长结算费用。
  六、周六兴趣小组活动按社会力量办学有关规定管理。


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
2004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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