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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禁止教育系统干部职工酒后驾车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82/2008-00028
主题分类: 教育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教育、科技
文件编号: 武教人(2008)13号 发布机构: 教育局  
产生日期: 2008-04-21 发布日期: 2008-05-1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根据《关于开展区管干部酒后驾车专项检查的通知》(武纪发〔2008〕10号)精神,结合教育系统实际,作出有关规定。

相关阅读:

关于禁止教育系统干部职工酒后驾车的通知
武教人(2008)13号
 

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文件
武教人〔2008〕13号

关于禁止教育系统干部职工酒后驾车的通知

各中小学及有关学校:
  近年来,教育系统干部、教职工自己购车并驾驶车辆人员增多,为了真心实意地关心和爱护干部、教职工,杜绝酒后驾车行为,保障干部、教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教育引导教育系统干部职工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维护教育形象,根据《关于开展区管干部酒后驾车专项检查的通知》(武纪发〔2008〕10号)精神,结合教育系统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教育。各中小学及有关学校要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增强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提高对酒后驾车危害性的认识,严格禁止酒后驾车。
  二、严格自律。全体教职工特别是学校领导干部要做到严以律己,率先垂范,维护教育和教师的良好形象。区纪委、监察局、公安局交警部门将组织有关人员,在重点路段和关键节点联合开展严禁酒后驾车专项检查。
  三、严肃处理。
  1. 发现学校校级领导有酒后驾车行为,除按交通法规处罚外,还需接受以下处理: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诫勉谈话,扣发个人当月交通补贴费;第三次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全年交通补贴费,取消各种评先评优的资格。
  2. 发现教职员工有酒后驾车行为,除按交通法规处罚外,还需接受以下处理: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诫勉谈话;第三次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各种评先评优的资格。

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
2008年4月21日

主题词:纪律   禁止   酒后   驾车   通知                   
录入:金丽  校对: 金丽     网发学校   共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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