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讨论干部任用事项实行投票表决的实施意见
武教组〔2006〕06号
各直属党委、党支部(总支):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提高选人用人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公正性,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参照《中共武进区委关于讨论干部任用事项实行投票表决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希各直属党委、党支部(总支)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
1、区委管理学校领导干部的任免建议(推荐)人选
2、拟提拔新任局管学校的校级领导人选
3、拟提拔担任教育局中层干部人选
二、表决程序
1、确立方案。按干部任用规定程序,制定拟任人选和建议任用人选方案。会议召开2天前由有关部门向党委提出任用方案。
2、介绍情况。召开党委会会议,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党委分管同志或组工干部提出干部任免方案,并逐个介绍拟任免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情况和任免理由。拟提拔任职人选一般为等额,也可以为差额。
3、讨论酝酿。党委委员进行充分酝酿、讨论,并发表意见。上级组织部门领导、非党局级领导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参与讨论,发表意见,不参加投票表决。
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重要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查清,在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4、投票表决。党委会采取无记名的投票方式,对拟提拔任职人选逐个表明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明确意见,不再另选他人。
会议主持人指定一名党委委员负责监票,由组织工作人员负责计票。
缺席的党委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
5、形成决定。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投票表决结果。以党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三、党委会任免干部的讨论和表决情况,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保密。本实施意见由中共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委员会
2006年 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