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教职〔2006〕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
各民办教育机构:
目前我区共有民办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35 所,其中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 14 所,民办幼儿园9所,民办新市民小学12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批准举办一年以上的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进行了2005年度检查,常州市武进区求真高中文化补习学校等17个民办教育机构通过了年检(详见公告)。从年检情况来看,大多数民办学校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在社会上有较好的办学信誉度。但也有少数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影响了民办教育的形象和教育工作秩序,为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现就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提出如下要求:
1. 民办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及时到同级民政、物价、税务、公安、银行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及相关手续。
2. 民办学校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三年以上教学工作经验,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财务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的资格证书。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的具备教师资格和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在职人员和在职教师不得作为教育机构的专职教师和专职管理人员。
3. 民办学校应当与聘任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并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
4. 民办学校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5. 民办学校的注册地必须和教学场所相一致,必须和学校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不得在注册地以外的其他地方组织教育教学活动。
6. 民办学校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将招生和其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非教育组织、经营性中介公司和个人实施。需跨地区招生的,由民办学校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分别报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7. 民办学校应使用审批机关批准的名称。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统一填写广告备案表,报审批机关备案。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刊登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和广告备案号。
8.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
2006年4月25日
主题词:规范 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通知
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 2006年4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