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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会计结算中心核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82/2005-00003
主题分类: 教育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教育、科技
文件编号: 武教计〔2005〕74号 发布机构: 教育局  
产生日期: 2005-10-30 发布日期: 2005-11-1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印发《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会计结算中心核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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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会计结算中心核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教计〔2005〕74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会计结算中心核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教计〔2005〕74号
 

局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学校:
  现将《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会计结算中心核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会计结算中心核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
2005年10月30日

 

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会计结算中心核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规范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财政部、原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中小学财务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是指在单位资金使用权、财务收支自主权、财务审批权、会计主体和预算执行主体不变的前提下,教育局成立“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会计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代理各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实施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
  第三条   局直属中小学和事业单位将全部进入结算中心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管理。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均按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结算中心为教育局内设机构,由教育局计财科扎口管理。
  第五条   结算中心设主任 1名,副主任1名,负责结算中心的日常工作。设总稽核1名、主办会计、出纳会计若干名,负责所管理单位的日常结算和财务管理、会计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结算中心主任由局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局聘任。其他人员从局直属学校和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中择优聘用,其人事、工资关系暂保留在原所在单位,奖金福利待遇由结算中心确定,年度考核由所在单位及局共同考核。结算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向局申请对结算中心的会计人员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结算中心负责管理进入结算中心的单位的行政帐户和基建帐户,及时、全面地为各单位办理结算、记帐、编制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工作,提供各单位所需要的财务资料,整理、装订、保管各单位的财务原始资料、凭证、帐册、报表,并在一定年限内(暂定二年)将上述会计档案资料移交原单位归档保存。
  第八条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管理后,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仍是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领导本单位的财务工作,继续对本单位预算的编制、收入的组织、资金的使用等一切财务活动负责,并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管理后,各单位应设置财务管理员岗位,财务管理员由具备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会计业务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财务管理员由单位推荐,经局发文委派,享受原主办会计待遇,负责单位的资金结报、预算编制、财务分析、年终决算报表编制等日常财务工作,规模和业务量较大的学校,可由学校另外增派辅助人员。
  第十条   各单位的工会、食堂等帐户,暂由本单位根据有关法规管理。今后根据情况变化,再确定是否纳入结算中心实行集中核算管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各单位的工作职责。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各单位的财务管理体系不变,单位仍对本单位开展的各项财务活动负责,仍对上级有关部门布置的各项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具体包括:
  一、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编制报送单位部门预算,并按经局审核、财政批复的预算执行。做好本单位各项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工作,保证其收入及时、足额解缴财政专户。
  三、单位在经济业务活动中,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结算中心审核后退回的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及时予以补充、更正。
  四、按照财务管理员的条件推荐单位财务管理员,并经局批准后任用。
  五、负责单位的票据管理,建立内部票据管理制度。
  六、负责建立和健全适合本单位实际的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对单位的经费预算、资金收支进行监督和控制。
  七、负责对本单位各项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八、积极配合结算中心的会计核算工作。
  (一)负责管理结算中心核定的备用金,办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经费报销,定期与结算中心办理经费结报事宜。
  (二)负责办理结算中心规定的有关财会事宜。
  第十二条   结算中心的工作职责。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结算中心为每个单位设立会计帐户、分户核算,统一办理各单位的会计业务,具体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财经纪律,有权制止、纠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行为;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单位的重大财务事项或违法违纪事项。
  二、执行统一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全面实施会计电算化,真实、完整、正确地反映各单位的财务状况,按时向各单位和有关部门提供会计报表及有关会计资料。
  三、向单位提供编制部门预算的有关资料,审核单位部门预算,会同单位具体执行部门预算,对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实行监督;配合财务管理员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及时向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或提供预算执行情况;加强与各单位的工作联系,做好对各单位的各项服务工作。
  四、定期组织、核对单位财产物资等实物的管理情况。
  五、负责票据购领、发放、缴验等管理工作。
  六、保管好移交前各单位的会计档案。
  七、对各单位的会计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八、教育局授予的其他责职。
  第十三条   结算中心各岗位的职责。
  一、结算中心主任职责:主持结算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结算中心与各单位的关系;制定结算中心的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对结算中心会计人员进行考核,支持结算中心会计人员和单位财务管理员依法行使职权。
  二、结算中心副主任责任:按照分工协助主任做好结算中心的日常业务管理、会计人员考核等工作,组织结算中心的会计核算,审核结算中心会计人员编制的单位会计报表,做好局计财科安排的其它工作。
  三、结算中心总稽核职责:
  依据国家《预算法》和财政部门有关的规定,掌握各单位的综合预算的编制和批复情况,控制各单位的收支指标,监督单位的综合预算收支;指导和组织主办会计、出纳会计做好资金结算、财务处理和其他各项会计基础工作;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复核主办会计所做记账凭证,对不正确的应责成主办会计修改,并作相应记录;审核主办会计登记的账簿和编制的单位会计报表,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总结,提出处理意见和规范建议。
  四、结算中心会计人员按照会计人员分工的要求,分别设立主办会计岗位和出纳会计岗位,由不同的会计人员兼任。同一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同一单位的主办会计与出纳会计,其岗位职责如下:
  主办会计职责:
  (一)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监督所管单位财经纪律的执行,审核所管单位会计原始凭证和各项收支,处理日常会计事务。
  (二)按照经审核的记账凭证进行会计核算,按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教育局和单位领导等所需的财务资料与信息。
  (三)整理装订并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票据及其它会计档案。
  (四)监督所管单位的部门预算和月度收支计划的执行,对超部门预算的支出一律不予受理,要求所管单位调整部门预算计划后再受理。对所管单位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向教育局和所管单位提供执行情况分析。
  (五)配合所管单位财务管理员定期做好财务分析,对所管单位的财务管理、经费收支、增收节支等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遵守会计职业道德,严格保守所管单位财经秘密。
  出纳会计职责:
  (一)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不合法、不真实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结算中心领导及时反映,对手续或内容不完整的原始凭证退回补齐手续和内容再予以受理。
  (二)接受所管单位财务管理员的结报,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时制作记账凭证,做到日结日清。
  (三)定期与开户银行、单位财务管理员进行财务对帐,做到帐帐相符、帐款相符、帐物相符。
  (四)严格按单位编报的月度用款计划执行,凡超过月度用款计划的支出一律不予受理,由单位向教育局计财科追加月度用款计划,逐级上报经审核同意后执行。
  (五)遵守会计职业道德,严格保守单位财经秘密。
  结算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应加强政治业务学习,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会计制度;遵守会计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自觉遵守财经纪律,维护财经工作秩序,保守财经秘密,一律不得查看职权范围之外的单位会计资料;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掌握行业会计业务知识,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加强与单位领导及财务管理员的联系,及时向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自觉接受各单位的监督。
  第十四条   各单位财务管理员职责。
  一、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对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制止本单位财务收支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二、负责编制本单位部门预算及追加预算,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月度财务收支计划,并做好单位收入、支出管理工作,及时向领导汇报单位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三、及时向结算中心办理结报手续,做好报帐前原始凭证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审核和按列支科目分类整理工作,按规定传递各项单据和对帐单。
  四、办理单位日常报销和资金结算等具体工作,根据备用金标准和支出范围,支付小额开支,做好备用金帐的登记工作。
  五、配合协助结算中心做好月度、季度会计报表的编制工作和财务分析工作,负责做好单位年度决算报表的编制工作。
  六、做好往来款项的管理工作,记好往来款项备查帐,及时处理单位债权债务。按学期做好代办费的结算清退工作。
  七、负责单位所使用票据的购领、使用、销号和保管工作。
  八、积极配合结算中心工作,指出和纠正结算中心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出现的错误和问题。
  第四章  收入、支出的管理
  第十五条   单位收入的管理。
  单位收入由教育局拨款和财政专户返拨的单位预算外收入两部分组成。
  一、教育局拨款收入,属于经常性经费的由教育局按序时进度逐月直接拨到单位帐户;属于专项资金和基本建设拨款由教育局按照项目性质,分别拨到各单位财政专户。
  二、单位组织的预算外收入。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管理后,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组织预算外收入。单位取得的预算外收入和往来款项要及时解缴武进区财政局财政专户,由财政局财政专户返拨入会计结算中心帐户内,各单位根据用款计划向结算中心申请拨付。
  三、各单位所取得的收入,要分别按照现金、银行转帐、二种类型填写收入结报单、连同票据记帐联、缴款凭证、银行进帐单回单等向结算中心出纳结报。
  第十六条  各单位支出的管理。
  一、支出的审批。各单位支出的审批仍由各单位负责,单位应按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核、审批原始凭证,并将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审批签名卡抄报结算中心备案,作为结算中心审核的依据。
  二、支出的管理
  (一)单位使用资金必须坚持先预算后使用,先审批后支出的原则。各单位每年应编制部门预算,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财政局,经区人大审议通过后实施。单位每月应按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月度用款计划报结算中心审核后执行。
  凡超出部门预算的支出必须在追加部门预算支出指标后再列支。部门预算的追加手续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专项支出的管理,属于列入部门预算的专项支出,按下列原则处理:
  1、属于武进区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的商品。由政府采购中心直接采购的商品,需附经审批同意的《常州市武进区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登记表》,并对照单位部门预算由结算中心直接与武进区政府采购中心办理支出手续。由区政府采购中心批准同意单位自行采购的商品,需附政府采购审批表及《专项项目资金用款计划表》,经批准后付款。对已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而单位未办政府采购审批手续自行采购的,结算中心一律不予结报。
  2、属于招投标的维修项目,招投标结束后,学校需将招投标合同一份交结算中心,由学校提出申请,结算中心根据工程进度进行付款。
  3、属于其他专项经费,由单位填写项目实施申请书或直接填写预外专项拨款申请书办理拨款手续。
  (三)基本建设支出的管理。
  单位基本建设帐户一般以具体的建设项目设置。基本建设支出由单位负责审批。各单位应明确审批程序,并将审批程序和审批人员签名一并交结算中心备案。单位首次支付基建款时,应附有合同复印件和基本建设付款申请书。按进度付款时应附付款申请书。基本建设决算时,单位应提供计财科审批的财务决算审批表,并由有关人员填写基本建设项目完工结算单,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作为付款和固定资产入帐的依据,向结算中心办理结报。基本建设工程决算超预算计划的,应先办理部门预算追加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列支。
  第十七条  单位备用金的管理
  一、实施备用金制度。各单位根据现金收支业务量大小,提出备用金申请定额,经结算中心核定,由单位财务管理员领取,并按照《现金管理条例》进行管理。备用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结算起点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二)零星劳务报酬。
  (三)差旅费报销及小额费用的开支。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现金管理条例》规定可以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单位支付备用金后,财务管理员应及时向结算中心办理报销手续,补足备用金,各单位一律不得坐收坐支。
  二、备用金结算方法
 (一)审核付款凭证。单位以现金购置办公用品、支付差旅费等各种费用后,由单位财务管理员向结算中心进行结算。结算时应填写《现金付款凭证汇总表》,并加盖财务审核专用章,然后交结算中心出纳会计审核。
  (二)付款凭证复核。结算中心出纳会计审核完毕后加盖签名章,交主办会计复核,复核无误后,由单位财务管理员开具银行票据,并由结算中心主办会计提供支付密码。结算中心出纳要对已支出的凭证加盖现金付讫印章。
  (三)各单位发给本单位个人的奖励、福利性质的大额现金支出,原则上通过支票转帐的方式转到个人工资卡上,如确定支付现金的须事先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  支票的管理。
  一、支票及印鉴的保管。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各单位原开设的符合规定的银行帐户不变,单位领用的现金支票、转帐支票等由单位财务管理员保管。密码器由结算中心主办会计保管。
  二、支票使用。单位对尚未取得原始凭证而确定支票付款的项目,应填写《领用审批表》,经单位有权人员批准,并附有关文件等资料,由单位财务管理员开具支票,无法确定金额的开具限额支票交结算中心。结算中心出纳会计对单位领用支票的用途和当月支出计划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交结算中心主办会计进行复核,复核同意后由主办会计提供支付密码,交单位财务管理员。为方便各单位办理结算业务,结算中心将为各单位安装远程申请报帐系统,单位可以通过远程报帐系统通过网络先行提交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付款。
  三、支票报销。支票使用后,应由单位财务管理员及时向结算中心结算。支票结算时,须填写《转帐付款凭证汇总表》,
  随同支票存根、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按现金报销审核程序办理结报。
  第十九条   结算中心的结报规定
  一、各单位支出报销应提供的材料:
  (一)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
  (二)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符合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经手、验收、审批的规定,并必须加盖单位财务管理员“财务审核专用章”。
  (三)经批复的单位预算,专项经费项目实施申请书或公益设施申请书,追加预算通知书,上级追加支出的有关文件;
  (四)本单位或其他部门批准同意支出的有关文件;
  (五)结算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财务管理员向结算中心结报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原始凭证应按报销日期先后顺序整理,小型单据应使用小型单据票据粘贴单。
  (二)现金业务的结报,应填报“现金付款凭证汇总表”,并与结算中心做好现金支票的结账注销手续。
  (三)转账支付业务应填写“银行转帐付款凭证汇总表”,并与结算中心做好转帐支票的结账注销手续。
  (四)收入业务应按日解缴财政专户,结报时分别填写现金、银行收款凭证汇总表,并与所附原始凭证一一对应。
  三、经费报销应注意事项。
  (一)单位领导的审核意见,应用钢笔、签字笔签在原始凭证规定位置或者背面左边(不能写在背面右上角);
  (二)原始凭证的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不能涂改;
  (三)必须由财务管理员到结算中心办理财务结报等手续,非特殊情况,结算中心不受理财务管理员之外的其他人办理财务结报等手续。
  四、结算中心对单位经费支出审核的内容
  (一)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完整,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分管财务的领导和结算中心的领导汇报。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二)支出是否符合国家财经纪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
  (三)原始凭证是否有超标准、超范围、超审批权限自立项目的支出;
  (四)各项开支是否按批复的部门预算规定的范围、内容以及月度支出计划办理,有无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以及乱支、滥用、铺张浪费的情况;
  (五)单位内部审批手续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如原始凭证上有经办人、验收人、审批人等签名。
  (六)核对单位的资金来源,在单位资金不足以支付支出时,结算中心将停止支付,并通知单位及时组织收入。
  第五章   资产、票据的管理
  第二十条  资产的管理。
  单位的资产指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一、单位的往来款项,必须纳入结算中心进行核算,不得坐收坐支。收入必须全部解缴财政专户,并按照往来款项的收入、支出分别填写《往来款项收入汇总表》、《往来款项支出汇总表》向结算中心办理结报。单位应建立往来款项备查帐,并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
  二、单位的各种财产、物资、材料,仍按单位原管理办法加强管理。财务管理员根据结算中心提供的会计资料,督促单位财产物资管理员做好对帐工作,确保帐帐、帐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  票据的管理。
  一、票据的购领与使用。单位的财务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票据管理工作,并负责向结算中心购领票据,单位收入类票据统一使用电脑开票,并通过票据管理软件对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情况统一进行管理。单位使用的非收入类票据按原办法进行管理。
  二、票据的结报与核销。单位发生开票业务后,财务管理员应将开票的明细情况从网上及时传递至结算中心,由结算中心负责统一记帐和票据的核销工作。非收入类票据的结报和核销工作按原办法办理。
  第六章   结算中心的考核、管理、监督制度
  第二十二条 结算中心根据本单位内部考核管理办法对会计人员定期进行考核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结算中心的各项业务工作,严格按照结算中心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并接受教育局计财科、区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结算中心会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原始凭证不经审核、审批直接报销入帐的。
  二、在对会计凭证,收费票据等审核中不严格把关,不按制度规定执行的。
  三、不按正常审批程序给单位办理会计业务的。
  四、对财务管理员故意刁难或利用工作之便对被管理单位吃、拿、卡、要的。
  五、挤占、挪用、贪污单位资金的。
  六、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极坏的。
  七、违反会计职业道德、泄露进入结算中心的单位的财经秘密的。
  八、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育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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