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委员会
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
武教委(200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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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中小学校长聘任办法》的通知
各中小学及有关学校:
为了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建设高素质的校长队伍,现将《常州市武进区中小学校长聘任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3月24日
抄报:常州市教育局,中共武进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武进区委组织部、宣传部
抄送:武进区人事局
常州市武进区中小学校长聘任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建设高素质的校长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长、副校长(以下简称中小学校长)的聘任。
第三条 中小学校长聘任制,是指通过签订聘任合同,确立区教育局与受聘者之间的聘任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条 中小学校长是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的学校领导职务。凡出现校长职务空缺或校长任职期满而需要重新确定校长、副校长人选时,根据不同类型的学校或学校领导班子不同情况,一般采取公开选聘、竞争上岗和直接聘任的办法聘任校长、副校长。必要时也可采用委任的形式。
第五条 实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
第六条 区教育局对中小学校长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成绩作为对校长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考核办法由教育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 教育督导部门对学校教育工作依法检查、评估。
第八条 校长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校长任职期间、任期届满或离任时,教育局组织审计部门对校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议。
第十条 中小学校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满后,所任职务自然终止。按照校长管理权限,重新进行聘任。正职校长在同一学校任期一般不超过3届(自1999年9月起)。因学校工作需要、且成绩突出的,可以按本办法规定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4届。
第二章 校长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主持学校工作。校长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法律、法规。实施素质教育,全面负责学校工作及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长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校长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组织制定、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主持召开校务会议,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决策;
(四)依照有关规定聘任、考核、奖励教职工,举荐副校长,考核副校长工作,按规定确定学校内设机构和机构管理人员。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经费和管理校产;
(六)参加培训;
(七)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行使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辞退或者处分。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履行校长职责;
(三)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关心、尊重教职工,组织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必要的学习、培训和进修,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管好校产和财务;
(六)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七)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及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中的作用;
(八)建立与家长及社区的联系制度,发挥家长委员会、社区教育委员会等对学校工作的参谋、咨询作用,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的密切合作,形成协调一致的育人环境;
(九)接受法律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三章 聘任的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长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较好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德;
(二)热爱教育事业,富有改革创新精神;
(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民主;
(五)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六)符合岗位需要的任职资格:具有中级(含)以上教师职务任职经历;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身心健康;校长资格培训合格(新任校长在任职一年内参加资格培训合格)。
第四章 聘任的要求
第十五条 校长聘任工作在区委、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十六条 成立武进区中小学校长聘任委员会,负责聘任本区中小学校长、副校长。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 校长聘任委员会由区教育局领导、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知名校长、学者、专家、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任期三年。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聘任:
(一)伪造学历、学位、培训、奖励等证书;
(二)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校长聘任委员会成员;
(三)威胁、恐吓校长聘任委员会成员;
(四)诽谤、诬告其他候选人;
(五)年度工作考核不合格;
(六)有违法违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三年内曾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
第十九条 实行校长回避制度。校长任职回避关系为:夫妻关系、直属亲属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学校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学校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五章 聘任的程序
第二十条 公开选聘、竞争上岗的基本程序是:
(一)建立学校校长聘任委员会;
(二)发布公告。公布职位及其职责、任职条件;
(三)个人申报;
(四)资格审查。学校校长聘任委员会组织人员对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讨论确定校长、副校长竞聘人选并公示。(每一职位报名数少于2人,不组织本职位的竞争程序)
(五)演讲答辩。应聘人员作竞聘演讲和答辩;
(六)民主推荐。同类学校校长、学校中层干部、教代会代表民主推荐校长候选人。推荐候选人名额应等于或多于每一岗位职位数的2:1。
(七)确定校长候选人。学校校长聘任委员会按聘任每一岗位职数多于20%的名额讨论决定校长、副校长的考察对象;
(八)组织考察。建立考察组,按有关规定程序对候选人进行全面考察;提出人选方案;
(九)局党委讨论决定拟任校长、副校长名单;
(十)任前公示;
(十一)履行报批或任职手续。
第二十一条 校长、副校长聘任期满,需连任或工作需要交流的校长,经党委研究决定直接聘任。
提拔和新任的中小学校长直接聘任的基本程序是:
(一)提出人选。根据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按规定程序提出拟聘校长、副校长人选;拟聘校长人选由局党委成员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后向局党委提出研究决定考察方案;
(二)民主推荐。在民主推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基础上由局党委确定校长、副校长候选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教育局党委组织进行;
(三)组织考察。考察组对确定的考察对象按规定程序、在规定范围内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考察工作实行考察预告制,并实行差额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