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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武进区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82/2007-00003
主题分类: 教育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教育、科技
文件编号: 武教计〔2007〕92号 发布机构: 教育局  
产生日期: 2007-05-15 发布日期: 2008-05-1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为规范和加强公用经费管理,制订武进区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公用经费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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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进区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教计〔2007〕92号
 

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武教计〔2007〕92号

武财行〔2007〕06号

                                                                    

关于印发《武进区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财政所、各中小学: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区财政局、教育局制定了《武进区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武进区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2007年5月15日

 

 

主题词:义务教育  公用经费  管理办法  通知         

网发学校  共印50份

武进区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义务教育保障体制,提高保障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公用经费使用范围及来源

第一条 学校公用经费是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在教育教学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交通差旅、邮电通讯、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校舍建设、专项设备购置等形成固定资产的资本性项目支出。

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中,教师培训费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第二条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由区、镇两级财政在预算内全额安排,并实行综合定额和分级、分项预算的管理办法。

2007年,我区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综合定额基准标准为:小学500元/生·年,初中650元/生·年。其中区级财政安排项目与定额标准为:

1、日常公用经费定额:小学360元/生·年,初中490元/生·年。

2、校舍维修经费定额:小学40元/生·年,初中40元/生·年。

3、教师培训经费定额:小学20元/生·年,初中30元/生·年。

其他不足部分,由镇级财政在镇级财力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区财政局、教育局将根据上级要求和我区义务教育学校日常运转的实际成本情况,逐年提高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定额标准。

第二章 公用经费管理原则与办法

第三条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纳入区、镇两级财政预算,实行预算管理,并由学校统筹使用,学校既要保证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保证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

第四条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以独立设置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定点学校为基本预算编制、管理单位,村级小学纳入其所属的主管学校进行管理,但需定期向所属村小通报公用经费收支和结余情况。

第五条 区属学校(含中心区体制调整学校)应按照区财政局、教育局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编制公用经费支出预算;其他镇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每个会计年度根据公用经费综合定额标准和本校实际需要编制公用经费预算,报镇财政所和区教育局审核后执行。各学校要做到预算科学合理、统筹兼顾、规范透明。公用经费使用要严格按照教育、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教师奖金、福利开支,不得用于基本建设等固定资产投资。

第三章 公用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学校要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固定资产等管理制度和程序,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要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网络化管理要求,明确责任,规范管理,做到账实相符,安全有效。

第七条  学校要将公用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在校内公布,采用上墙公示、网上公示等形式,接受师生的监督。同时,要定期进行公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资金收支管理。 

第八条  各镇财政所要加强对学校财务收支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坚决杜绝挤占、挪用和截留公用经费行为。区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将联动管理,加强审计监督,对挤占、挪用和违反规定使用公用经费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如构成违纪违法的,则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1月起试行。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武 进 区 教 育 局

武 进 区 财 政 局

200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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