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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武进区教育局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制度及责任追究办法
索 引 号: 014133082/2007-00002
主题分类: 教育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教育、科技
文件编号: 武教纪〔2007〕11号 发布机构: 教育局  
产生日期: 2007-12-13 发布日期: 2008-05-1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招生工作方面;代办服务性收费方面;人事权、物资分配权、财务权方面;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方面;经营权承包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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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教育局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制度及责任追究办法
武教纪〔2007〕11号
 

 

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纪委文件

 

武教纪〔2007〕11号

                                                        

武进区教育局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制度及责任追究办法

 

各中小学及有关学校:

为加强推进治理教育系统商业贿赂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实现防治工作的长效管理,根据武治贿办【2007】2号文件精神,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对有可能出现商业贿赂的工作,制订治理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办法。

一、招生工作

1.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严格执行户籍所在地就地就近入学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择校,不得搞与入学挂钩的赞助活动。

2.民办学校的招生必须符合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局的有关规定,不得自行宣传、招揽学生,做到控制规模、亮证收费。

3.普通高中招生。普通高中的招生宣传必须在教育局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各校不得自行宣传;普通高中的招生严格执行“三限”政策,由区招委会招生办根据各校招生计划统一划定各校的统招分数线和择校分数线;招生收费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超标准或搞与入学挂钩的赞助收费。

4.职业高中招生宣传坚持实事求是、正确引导、为民务实的原则。收费根据不同专业,在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内收费,不得超标准或搞与入学挂钩的赞助收费。

5.招生过程涉及的减、缓、免,坚持学生及家长申请,学校集体商量、全校公示的制度。

6.对违反上述1-5项要求的,或在招生中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的,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或学校负责人行政处分或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代办服务性收费

    1.学校为学生代订校服,必须遵循学生及家长自愿原则,由教育局统一招标确定的制作厂家制作,不得自行选择供货厂家。

2.学生用饮用奶的订购,必须遵循学生及家长自愿的原则,选择省认定且有“学生奶”标记的产品。

3.学生用学具、辅助资料、平安保险、防疫、体检等,坚持学生自愿购买原则。

4.在为学生代办服务项目过程中,学校可以协助供应商的工作,但不得代供应商搞宣传,不得强行摊派,更不得收受供货厂家任何名义、任何形式的钱物,违者视作商业贿赂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学校负责人和当事人政纪、党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人事权、物资分配权、财务权

1.教育系统进人坚持凡进必考、集体商定、公示制度。

2.教育系统物资分配、重大财务支出、经费划拨坚持立项审批、集体商量、主管负责人审核制度。

3.对违反上述规定,或在权力运行中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的,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政纪、党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工程建设、物资采购。

1.工程建设坚持立项审批制度,工程建设3-50万元的坚持招投标制度,招投标文件应经有关部门审核,防止串标或评标办法不公现象,50万元以上工程建设,必须进入区投标市场,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实行监理招标制度。

2.工程变更实行设计单位认可、集体研究、报批备案制度。

3.工程款的拨付,坚持先审计后付款,并按合同付款。

4.批量物资或大额(2万元以上)仪器设备采购实行招标或议标采购。

5.在基建、物资采购中违反上述规定,或有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其他贿赂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纪、党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经营权承包

学校的食堂、商店、浴室等,原则上不提倡承包经营,若采用承包经营必须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包者,不实行招标并收受承包者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纪、党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它未尽事宜,参照有关规定处理。

                         

 

 

  中共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7年12月13日

 

主题词: 治理   商业贿赂   制度   责任追究   办法                    

抄  送:常州市教育局,武进区纪委监察局                                   

网发学校   共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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