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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修改《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的决定
索 引 号: 014133082/2004-00003
主题分类: 教育 体裁分类: 决定 组配分类: 教育、科技
文件编号: 省人大公告第49号 发布机构: 教育局  
产生日期: 2004-05-01 发布日期: 2008-05-1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对《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中第五条进行了修改、第十一条第二款进行了删除处理。

相关阅读:

关于修改《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的决定
省人大公告第49号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公告第49号  

 

 

 


关于修改《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幼儿园的新办、变更、停办,由举办者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本决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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