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8〕73号
关于加强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全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58号)、《常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常政发〔2007〕158号)和《常州市武进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武政发〔2007〕21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养范围 本意见所指的农村公路是指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江苏省交通厅认定并列入养护计划的县道、乡道和村道等农村公路。 二、管养目标 按照建设、管理、养护并重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创新运行机制,做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组织制度、标准规范、考核奖惩”三到位。建立健全“机构精干、职责明确、运转协调、监管有力”的管理养护组织体系,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管养资金渠道,确保全区农村公路管养覆盖率达到100%,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正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总体上做到“路面整洁、横坡适度,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桥涵、构造物完好,交通标志、防护设施完好,绿化协调美观”,达到“畅、洁、绿、美、安”的农村公路管养目标。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领导,加快农村公路管养体制改革,区成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政府办、纪委(监察局)、农工办、发改局、公安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局、建设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农林局、广电局、审计局、国土局、规划局、电信局和市供电公司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区农路办),具体负责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交通局,由区交通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镇、开发区、街道均要成立相应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领导小组,明确一名领导负责该项工作,原则上镇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镇农路办)设在镇交通管理所,具体开展工作。 四、管养资金 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需要,按照“区镇村自筹、省市补助、多元筹资”的原则,筹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县道管理养护资金由区筹措解决。乡道、村道管理养护资金先由各镇负责筹措后再进行补贴,乡道管养经费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公里9000元,其中省、市每年每公里补贴4000元、区每年每公里补贴5000元;村道管养经费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公里2000元,其中省、市每年每公里补贴1000元、区每年每公里补贴1000元。区农路办负责对各镇、开发区、街道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实行统一考核,按“以奖代补”形式对乡道、村道管养资金进行补贴。管养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并向社会公开管养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树立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领导。区交通部门要加快公路管理机构的整合,实行有效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各镇、开发区、街道要尽快建立相应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机构,明确负责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要积极组织对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进行学习和贯彻,抓好具体工作的落实和开展,加快建立起科学的农村公路管养体制和长效的农村公路管养运行机制。 (二)明确职责,协同配合。各级各相关单位都要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共同把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改革工作推向深入。区农路办要认真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好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监督公路管理机构开展管理养护工作,加强对镇、开发区、街道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并抓紧制订出台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具体办法。各镇、开发区、街道要围绕区下达的年度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建设计划,立即行动,全面部署,确保建设到位、管理到位、养护到位。区发改部门要负责做好农村公路建设立项审批和职能界定等工作。区财政部门要负责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和管养资金的筹措工作。区公安部门要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区国土部门要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的建设用地审核工作。区规划、建设部门要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的建设规划审核工作。区农林部门要配合做好毁损农村公路绿化行为的查处工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三)注重实效,严格考核。各级各相关单位要加强资金筹集、管理和工程管理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农路农桥建设任务。要加大巡查力度,保障养护路桥的安全、通畅和整洁。要加强监管,严格控制建筑控制区和公路用地控制区内的违法行为,促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向建、管、养同步推进的方向良性发展。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区相关单位进行跟踪监督和考核评比,对违反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凡因领导不力、措施不实而影响公路管养工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凡公路管理养护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达不到管养要求的,要予以及时解聘;凡造成公路有关设施较大损害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交通 道路 管理 意见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