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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做好2008年度“五小车辆”养路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07-00077
主题分类: 公安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07)119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07-12-03 发布日期: 2008-04-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通知就征收方法、具体步骤、工作要求对做好2008年度“五小车辆”养路费征收工作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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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度“五小车辆”养路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武政办发(2007)119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7〕119号

关于做好2008年度“五小车辆”养路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五小车辆”包括小三轮客车、革新三轮机动车、摩托车(含侧三轮、二轮、轻便摩托车)、手扶拖拉机(含方向盘式、小四轮拖拉机)、正三轮摩托车(三机),其养路费是依法向车辆拥有人征收,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养护、管理的专项费用,是我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经费来源。为切实做好2008年度“五小车辆”养路费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方法
  2008年度“五小车辆”养路费征收工作由区交通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以各镇(街道)交管所定点、上门征收、车辆拥有者主动缴纳为主。对在本区已缴费的摩托车,张贴全区统一颜色的不干胶纸标贴;对在本区已缴费的拖拉机,悬挂全区统一编号的“营”字铁牌。
  二、具体步骤
  从2008年1月1日至3月31日,以车主主动交费为主;同时,各镇(街道)交管所将组织人员依法上路稽查。从2008年4 月1日起,对拖、欠、漏、逃养路费的车辆,除责令其补缴拖欠费额外,依法按每逾1日加收应缴养路费额0.5%的滞纳金,并处应缴养路费额度30%-50%的罚款,直至扣留其车辆、行驶证、驾驶证。
  三、工作要求
  为确保2008年度“五小车辆”养路费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作如下工作要求:
  1、认真做好“五小车辆”养路费征收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区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做好“五小车辆”养路费征收工作的重要意义;区交通部门要及时将“五小车辆”养路费征收办法、标准及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各镇(街道)和机关各部门要切实负起宣传教育的责任,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干部职工和广大群众的宣传教育,增强依法缴纳“五小车辆”养路费的自觉性,为交通规费征收营造良好的环境。
  2、各镇(街道)和机关各部门要协助区交通部门做好“五小车辆”养路费征收工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自觉缴费,树好榜样。区监察部门要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缴纳“五小车辆”养路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公安、农机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区交通部门做好“五小车辆”养路费征稽工作,在办理车辆年审年检时,同时查看养路费缴纳情况,凡没有缴纳养路费的,应令其到区交通部门补交养路费后,方可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3、区公安机关要对故意妨碍交通征稽人员执行公务的及时依法处理。对带头闹事、情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要采取果断措施,从严处理。
  4、交通征稽人员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2号文件)和《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江苏省人民政府2002年第191号令)的要求,切实做好“五小车辆”养路费征收工作。对漏缴、拖欠“五小车辆”养路费的,要继续大力追缴并依法收取滞纳金和罚款。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日

主题词:交通  收费  通知
抄 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2月4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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