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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引进海外留学人员相关政策界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07-00076
主题分类: 人事、人才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07)76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07-06-29 发布日期: 2008-04-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通知就创业场所面积、启动资金拨付、住所等问题作出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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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进海外留学人员相关政策界定的通知
武政办发(2007)76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7〕76号

关于引进海外留学人员相关政策界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创新型武进建设,进一步推进人才国际化步伐,促进我区自主创新和科技创业,根据《区政府关于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的实施意见》(武政发〔2007〕24号)精神,现就我区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的有关政策口径界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创业场所面积的界定问题
  1.注册在我区行政区划内(不含留学人员创业园及南园)的海外领军型人才孵化企业,三年内免费享受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的标准厂房或200平方米办公场地作为创业场所,三年后,如需继续孵化的,可延长一年的孵化期,延长期内创业场所按市场租赁价格的60%收取房租金;其他海外人才孵化企业,两年内免费享受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的标准厂房或150平方米办公场地作为创业场所,两年后,如需继续孵化的,可延长一年的孵化期,延长期内创业场所按市场租赁价格的80%收取房租金(津通工业园除外)。
  2.注册在留学人员创业园(含南园)的海外领军型人才孵化企业,三年内免费享受实用面积160-220平方米的标准厂房或100-15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作为创业场所(具体标准由区引进海外留学人员领导小组根据项目情况评审确定),三年后,如需继续孵化的,可延长一年的孵化期,延长期内创业场所按市场租赁价格的60%收取房租金;其他海外人才孵化企业,两年内免费享受实用面积150平方米的标准厂房或9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作为创业场所,两年后,如需继续孵化的,可延长一年的孵化期,延长期内创业场所按市场租赁价格的80%收取房租金。
  3.海外留学人员来我区创办生产型企业所租赁的生产用房,接收主体单位按当地房租金标准的80%给予优惠。
  二、关于领军型海外人才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拨付问题
  凡常州市认定的海外领军型人才创办的企业办理注册手续后,由本企业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负责将相关材料报区人事局,区人事局按常州市资金拨付要求,通知区财政局及时将创业资金拨付到注册企业。
  三、关于住所界定问题
  海外领军型人才从企业注册之月起,三年内免费享受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公寓住房,并可根据海外领军型人才个人意愿选择实物住房方式或货币化补贴方式。货币化补贴统一按每月1500元标准执行。实物住房不足10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货币化补贴标准给予面积补差。海外领军型人才住房原则上实行货币化补贴方式,如领军型人才在常武地区购房的,凭购房发票可将三年的货币化补贴总额一次性拨付给个人用于购房。
  四、其他
  1.上述政策口径所涉及的经费按市、区原规定渠道执行。
  2.创业启动资金实行直接拨付到注册企业帐户,货币化住房补贴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个人。
  3.各载体单位在引进海外人才时,可在上述标准上适度上调,其他优惠政策按市、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引进  人才  政策  通知
抄 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7月2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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