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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06-00085
主题分类: 体育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06)88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06-11-28 发布日期: 2008-04-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通知就明确深化殡葬改革的方向、完善殡葬设施的规划和规范建设行为、清理乱埋乱葬、依法加强公墓管理、规范丧事活动、加强对殡葬改革的领导对深化殉葬改革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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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通知
武政办发(2006)88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6〕88号

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改革丧葬习俗,保护国土资源,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创建全国生态区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深化殡葬改革的方向
  在全区行政区域内禁止土葬,实行火葬(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科学实行骨灰的多样化处理,大力倡导和推行骨灰室内寄存、树葬、草坪葬、海葬等占地少或不占地的骨灰处理方式,引导群众将亡人骨灰保留从“入土”转为“入室”,从“地下”转为“地上”。禁止乱埋乱葬,积极开展平坟还田,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严格控制公墓的建设和发展,加强对公墓的管理,限制墓穴面积和使用年限。严格规范丧事活动,制止封建迷信活动,积极引导群众文明节俭办丧事。
  二、进一步完善殡葬设施的规划和规范建设行为
  要把殡葬设施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要从村村建骨灰堂逐步过渡到集中建安息宫。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根据全区的人口基数、年死亡人数、殡葬设施辐射范围和殡葬改革的需要,按照常州市殡葬设施总体规划,抓紧完善全区的殡葬设施建设规划。通过规划的完善,在全区逐步建立布局合理、档次有别、功能较为齐全的殡葬服务体系。要加大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违规行为。今后申报殡葬设施建设,必须以殡葬设施建设规划为依据,并严格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三、进一步清理乱埋乱葬
  禁止在公墓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对全区行政区域内耕地、林地(包括个人承包的责任田、自留田、自留山)、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内和湖泊、河流堤坝附近以及铁路、公路两侧的坟墓,除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保留的以外,一律予以迁移或平毁。迁移、平毁后的垃圾和墓制品要及时清运,恢复地貌,可以复耕的要尽快复耕。
  四、进一步依法加强公墓管理
  公墓是现阶段处理骨灰的一种过渡形式,不是殡葬改革的最终目的,必须严格控制。
  (一)农村公益性公墓
  停止审批和新建农村公益性公墓。对现有已建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要认真进行梳理和开展清理整顿,凡符合市、区殡葬设施布局规划的,可保留用作公益性骨灰堂用地,由所在镇、开发区对其进行规划,划定规划红线,按殡葬管理法规的规定报民政部门审批,按审批后的规划实施,不得经营和变相经营;凡不符合市、区殡葬设施布局规划的,应予以关闭和绿化覆盖,未用土地退耕还林。在条件成熟时,各镇、开发区要积极开展合并村级公墓、集中建设骨灰堂的工作,集约利用农村土地资源。
  (二)经营性公墓
  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全区不再新增经营性公墓。已经批准的经营性公墓要完善和规范用地手续。对已建成的墓区用地,公墓管理单位要报国土、农林部门划定规划红线,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使用,规划红线外不准新建墓穴。墓穴占地面积应严格按照《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双穴为1平方米,单穴为0.7平方米,墓碑高度不超过1米,知名人士、侨胞、港澳台同胞确需扩大墓地的,经民政部门批准,可在上述面积基础上增加至3-5平方米。禁止建造豪华墓、家族墓、活人墓。经营性公墓接受墓葬对象为本市市民,不得接受外省市骨灰的安葬(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土地兴建和扩建公墓,坚决制止和关闭非法公墓。现有公墓墓穴、塔陵和骨灰堂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20年。
  五、进一步规范丧事活动
  各地要从净化社会风气、减轻群众负担出发,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源头上制止各类封建迷信活动,规范丧事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办丧事都不得搞看风水、出大殡、攀阴亲、烧纸扎、烧冥币、撒纸钱等封建迷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销售锡箔、冥币、纸扎等迷信用品和土葬用的棺材。任何人都不得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对“巫婆、神汉、阴阳先生”要加强教育,责令其停止封建迷信活动。宗教活动应当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严禁在非指定场所进行佛法事活动,严惩借宗教名义进行骗钱敛财的人员。民政、文化等部门要加强对民间吹奏人员参与丧葬活动的管理,做到持证上岗、服务规范、收费合理。严禁民间闲散吹奏人员参与丧葬活动。
  六、进一步加强对殡葬改革的领导
  各镇、开发区要高度重视殡葬改革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己的职责,协调配合,强化管理,共同推进殡葬改革的深入发展。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殡葬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牵头开展殡葬执法工作,推进殡葬设施建设,深化殡葬改革。规划部门要将殡葬改革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民政部门共同推进和落实殡葬设施布局规划的实施。国土、农林部门要对非法公墓违法占用耕地、林地的行为依法处理,并抓好清理乱埋乱葬、平坟还田工作。工商部门要对公墓经营活动、殡葬用品经营活动依法加强监管。对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迷信用品等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务收费的指导,对公墓、骨灰堂、塔陵等收费进行梳理和规范,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公安部门要对阻碍殡葬执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维护社会稳定。监察部门要对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履行殡葬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违规建墓、修建豪华大墓等影响恶劣的国家公务员予以严肃处理。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民政  殡葬  改革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1月28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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