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4]10号
关于印发武进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武进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一月十八日
武进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
为保障我区农村村民的基本生活,加快农村小康社会建设进程,根据《常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特制订实施方案如下: 一、范围 (一)本区农村村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本方案所称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共同生活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 (1)丈夫或妻子; (2)未成年子女(含养子女、继子女,下同); (3)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4)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无独立生活条件的子女; (5)与夫妻共同生活的双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6)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7)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 2、本方案所称的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取得的,包括: (1)各项农副业、务工和其他劳动及劳务收入(收入的测算标准由民政部门根据上年度物价等情况逐年确定公布); (2)养老金、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3)继承、接受赠与以及利息、红利、有价证券、彩票中奖、特许权、集体分配收入; (4)出租或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5)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二)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奖励、荣誉津贴,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2、临时性社会补助; 3、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4、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 5、其他不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收入的计算按申请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赡养费、扶养费和抚养费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有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协议裁决的,按照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协议、裁决的规定计算; 2、没有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协议裁决的,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力提供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高出部分除以被赡养人、被扶养人或者被抚养人总数,计算得出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及家庭,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家庭成员人均拥有经营性、生产性设施,物品价值超过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标准3倍以上的; 2、拥有手机、高价收藏品、机动车(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的; 3、日常生活消费明显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有劳动能力但不参加劳动、经教育未改正的; 5、农村居民有承包田、自留地,无故抛荒的; 6、有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不履行有关规定或义务的; 8、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超计划生育,未经处理或未处理完毕的。 二、标准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农村最低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 (二)农村居民无收入的全额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有收入的人员和家庭差额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经费 (一)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区、镇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在所在镇信用社设立低保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区、镇、村三级负担,区财政负担50%,镇、村负担50%,镇、村分担的比例由各镇确定。 (三)保障对象按季度凭民政部门填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户主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凭户口簿)到所在镇信用社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四、申办程序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同)和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家庭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家庭收入及其他证明材料,同时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2、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 3、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对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区民政局; 4、区民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对象,通知镇人民政府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向社会公示,公示5日后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或者经公示有异议并经调查核实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各镇、村应当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进行定期核查。对全额享受的低保对象每年核查一次,其他低保对象每季度核查一次。对核查中发现家庭人均收入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手续。 本方案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农村 社会保障 通知 抄 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月18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