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7〕3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武进中心城区工程建设秩序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武进中心城区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顺利推进,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工程建设秩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心城区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二、武进区建设局是中心城区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区发改、财政、公安、国土、规划、外经、工商、交通、城管等部门协同建设局开展工程建设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协调项目征地、拆迁、开工建设过程中的群众矛盾。 三、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工程建设活动。 四、建设单位的一切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项目用地所在村及其村民一律不得强行参与场地平整、围墙施工、土方开挖等工程建设活动。 五、自二○○七年四月一日起,项目所在村委、村民能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程建设的,对被征土地的村级集体一次性综合补助4500元/亩,村民小组一次性补助1000元/亩,补助经费纳入土地征用成本。武政发〔2002〕10号文件第十条第七款“对所在村委在被征土地上投入农田建设资金,城市规划区内按5000元/亩予以补偿”的规定同时废止。 六、建设单位基建过程中的运输单位按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择优录用。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所在村可以组建运输队参与公平竞争,取得承运权后,必须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运输合同,不得强行运输,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直运费等其他费用。 七、运输队的运输车辆都必须持有有效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许可证等有关手续,并服从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的管理。 八、区监察局、效能办加强对各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执行本意见情况的监督,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扰乱工程建设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二〇〇七年四月六日
主题词:工程 建设 意见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4月6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