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城乡地名标牌国家标准,充分发挥地名指向作用,并进一步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推动我区地名标准化进程,现就全区统一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标准地名标志设置是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件便民利民的实事。区将按照“政府主导,地名办牵头,区各有关部门协作”的要求,全面开展标准地名标志的设置和非标准地名标志的清除工作。各镇(开发区)、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区地名委的统一组织下,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标准地名设置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放到重要议事日程,及时成立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制订工作方案,全面调查摸底,对照标准,及时开展工作,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二、明确目标任务。根据民政部、交通部、国家工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民发[2000]6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中心区的标准地名标志的设置和非标准地名标志的清除工作要在2005年3月31日前完成,其余地区要在2005年6月30日前完成。2005年8月,区将组织力量对全区各地标准地名标志的设置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三、积极筹措经费。中心区范围内标准地名标志设置经费可以通过广告招租的办法解决;两侧非标准地名标志的清除经费由区地名办列入部门预算报区政府核拨。其余各镇(开发区)范围内的街、巷、弄和道路的标准地名标志牌的制作、安装、维护经费和非标准地名标志清除经费由各镇(开发区)自行解决;单位、商店、民居等门牌号的制作安装费用,按照“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在区物价局核准后,由房屋产权单位或现住户个人承担;住宅小区楼幢牌、单元牌的更换经费由开发商负责承担(属于政府委托开发的住宅区,所需经费由各镇(开发区)承担)。 四、落实工作职责。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各镇(开发区)和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中心区街、巷、弄和道路的标准地名设标工作和中心区街道两侧的一切非标准地名标志的清除工作由区地名办牵头,区建设局、交通局、公安局、城管局等部门配合,确保中心区标准地名标志设标率达100%,完好率达到95%以上;其余各镇(开发区)范围内的非标准地名标志由各镇(开发区)负责清除;单位、商店、民居等门牌号的更换工作由区公安局牵头,各镇(开发区)和区城管局、地名办等部门配合;住宅小区楼幢、单元牌更换工作由区建设局牵头,各镇(开发区)配合。 五、加强长效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更名)建筑物名称。凡建筑物名称不经申报造成重名或因含义不妥而引发社会强烈反响的,由擅自命名、更名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区地名委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常州市地名委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物名称命名管理和规范使用的通知》(常地名委[2004]15号)的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进一步规范地名命名申报审批程序,切实把地名命名、标志设置、维护管理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全区地名命名审核工作以及中心区街、巷、弄、道路的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由区地名办负责,区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城管局等部门配合;其余各镇(开发区)集镇范围内街、巷、弄和主要乡村道路的地名设置管理工作,由所在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全区机关、学校、商店等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的门号牌,其制作、安装、更换工作由区公安局负责,各镇(开发区)、区各有关部门配合;非标准地名和非标准地名标志的取缔、擅自移动和损毁地名标志的处理由区地名办会同区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城管局等部门负责查处。标准地名标志牌的书写内容、版面布局、规格尺寸、制作材料都必须严格按照《地名标牌 城乡》标准制作。 附件:地名标牌国家标准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地名 标志 管理 通知 抄 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物价局、交通局、水利局、文化局、邮政局,武进规划分局、国土分局,武进工商局,武进供电公司,武进电信局。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2月28日印发 共印2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