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5〕114号
关于印发武进区化工行业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武进区化工行业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武进区化工行业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江苏省环保厅、发改委、经贸委《关于开展太湖流域地区化工行业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苏环控[2005]50号)精神,决定对我区化工行业企业进行集中整治,以切实解决化工行业中结构性污染问题。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整治范围 1、影响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或项目。 2、危及区域安全,从事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企业。 3、国家明令关闭淘汰的企业、项目、工艺、设备、产品。 4、以消耗资源为主、能耗大,既无经济效益又无社会效益的企业或项目。 5、易产生职业病又不具备防护条件的企业或项目。 6、无证无照的生产经营企业。 二、工作重点 (一)提高化工行业准入门槛 凡国家明令禁止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以及《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禁止建设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建设。 禁止新建的企业或项目:不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企业或项目;无水环境容量的区域内新增有废水排放且不符合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化工企业;产生、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项目;不符合安全卫生防护要求的项目;不进入工业集中区的化工企业。 严格控制新建、扩建的企业或项目:镇污水处理厂未建成的区域内有废水排放的项目;在工业集中区外,不利于污染集中控制和治理的项目;超过现有企业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扩建项目。 所有新建、扩建的企业或项目由区发改局会同环保、安监、卫生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批。 (二)关闭一批化工企业或项目 1、自《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后(1996年10月1日),在太湖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的化工、医药、染料企业;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的未履行环评或“三同时”制度的化工、医药、染料企业。 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未执行环评审批、未领取有关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达不到要求)的非法生产企业。 3、属于国家规定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需淘汰的落后化工工艺、产品和设备。 4、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恶臭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危险废物不能自行安全处置又不能委托相应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安全处置造成污染,长期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反响强烈的企业或项目。 5、万元产值能耗、水耗、电耗严重超标的企业或连续两年平均年生产时间不足三个月且不能达标的企业。 对于不具备关闭条件,但存在一厂多照的企业,原则上只能保留一个企业名称,并注销其余名称。 (三)整治一批化工企业 1、所有排污单位应按照《全区工业污染源污染整治工作意见》(武政办发[2005]42号)文件精神,积极实施废水、废气、噪声、工业固体废物等污染整治,确保全面达标排放。 2、加快推进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限期实行生产废水、生活污水集中治理,减少废水排放口。 3、实行环境行为评定信息公开制度,对连续两年被评为“黑色”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 4、搬迁不符合城区、镇区、开发区规划、卫生防护标准规定的企业。城市中心区、临太湖地区、环湖地区的化工企业,要逐步搬迁到相关集中区。其他各镇、开发区也要有计划地逐步搬迁不符合总体规划的企业。 5、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的有关要求,申领相关许可证,对未申领相关许可证的企业,一律限期治理。 6、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职业病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对未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企业,一律限期治理。 以上企业或项目逾期不能完成整改任务,一律予以停业、关闭。 三、工作目标 2006年2月底前整治类企业必须完成污染整治任务;2006年12月底前完成关闭类企业(项目)的关停任务。 四、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确保实效。 化工行业污染整治工作在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把化工行业污染整治作为环保专项行动的补充和深化,切实承担起整治工作的责任,确保全面完成整治任务。 2、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各镇要将化工行业污染整治任务进行细化,分解落实到相关单位、相关责任人,实行“一把手”负总责,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全力推进本区域内的整治工作。区经贸局扎口负责此项工作,区环保局、发改局、安监局、卫生局、工商局、农林局结合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区监察局应加强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落实、纵容包庇、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建立和健全环境保护长效管理机制。 要建立整治工作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提高各级各部门负责人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环境责任意识,对整治工作组织不力、措施不实、行动缓慢、相互推诿的,要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要建立长效监管制度,加大现场检查频次,同时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测和监控系统的作用,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违法排污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着力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不合理现象。引导公众参与环保、关注环境,落实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全面开展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制度,维护群众环境知情权和参与权。 4、积极稳妥地做好关闭企业的善后工作。 关闭污染企业,政策性强、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各镇、开发区要在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妥善处理关闭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问题,保证关闭工作依法、坚决、稳妥地进行。 附件:1、关停项目名单 2、污染整治企业名单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污染 整治 方案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2月29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