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6〕38号
关于转发区粮食局等部门 关于实施武进区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粮食局、发改局、财政局、农发行关于实施武进区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武进区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武进区级储备粮是武进区人民政府用于调控武进区粮食市场、平衡余缺、应急备用、确保粮食供应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物资。为规范管理,确保区级储备粮库存及信贷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运行效率,降低运行成本,控制运作风险,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以下所称储备粮均指区级储备粮。 第二条 储备粮的动用权属于区政府,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三条 储备粮的管理目标是:坚持规范管理,推陈储新,确保储备粮账实相符,库贷挂钩,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确保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四条 储备粮的管理体制是:采取政府委托,部门监管,市场运作,企业承储的管理模式。区粮食局为储备粮的责任主体,对储备粮负总责,区发改局、财政局、农发行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储备粮进行监督管理。 (一) 区粮食局职责:具体负责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二)区发改局职责:与区粮食局、财政局共同制定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应急动用的宏观调控计划,对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三)区财政局职责:对储备粮的有关财务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审核拨付有关补贴、费用。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储备粮有关计划、方案。 (四)区农发行职责: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储备粮所需贷款,实施信贷监管。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储备粮的有关计划、方案。 (五)承储企业职责:严格执行区政府命令及上级管理部门制定的计划、方案。负责储备粮承储管理,并按《合同法》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区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各自职责进行查处或移交查处。 第二章 储备粮计划、收购、销售、轮换管理 第六条 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储备计划执行,或由区发改局、粮食局、财政局根据地方粮食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共同提出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储备粮的年度收购、销售、轮换计划,由区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提出,报区政府批准后共同下达承储企业执行。 第八条 储备粮承储企业根据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制订实施办法,经相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将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区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 第九条 为保证储备粮的品质,降低管理成本,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根据推陈储新、适时轮换的原则,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区级储备粮总量的60%。正常年景,粳稻和红小麦的储存年限分别为1.5年和3年,每批轮换粮食的轮空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承储企业应根据储备粮入库年限和品质变化情况,适时提出储备粮的销售、轮换建议,经批准后由承储企业依据市场交易通行的办法与规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开招标、竞价交易、议标或合同委托等规范方式组织实施,并由区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实行监管,对违规轮换给予严肃处理。经轮换后的粮食,在正常保管期内不得发生陈化。 第十条 储备粮的销售和收购价格,按照“价格服从市场、价格服从质量”的原则,由区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根据市场行情和实物交付方式确定,并报区政府备案。信贷资金供应与管理,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储备粮收购入库成本由区财政局根据交割价格和有关费用参照同期市场行情核定。 第三章 储备粮储存管理 第十二条 储备粮承储企业必须取得储备粮承储资质,由区粮食局和财政局根据“规模适度、功能完备、集散便利”的原则择优确定,并报区农发行备案。 第十三条 储备粮的承储实行合同委托管理,凡取得承储资格的承储企业,必须按《合同法》与区粮食局订立《区级储备粮委托代储合同》,并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和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储备粮收购或轮换入库的粮食,必须是当年期生产的新粮,严禁划转库存陈粮。质量除应符合国标(稻谷GB1350—1999,小麦GB1351—1999)中等以上外,水分应符合本地区安全储存要求(安全水分:粳稻≦15.5%,籼稻≦14.5%,小麦≦13.5%)。入库新粮的质量经有权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不得将储备粮进行第三人转委托;未经有权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动用或移址;不得以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对外清偿债务。储备粮必须按储备与经营分开的原则,单独建账、储存;并严格按国家、省颁布的《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粮食储藏技术规范》、《仓储机械管理办法》、《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及相应技术规范要求执行,做到“一符四无”、“三专四落实”,确保粮食库存的安全。 第十六条 储备粮在正常储存期发生的合理损耗,按规定经审核后由区财政负担;超定额损耗和由企业责任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不可抗拒的损失,承储企业应及时上报,经相关部门处理结案后由区财政局承担。 第四章 储备粮应急动用管理 第十七条 当需要安排赈灾救济、应付突发事件,以及调节供求、平抑粮价时,由区政府动用储备粮。其价格按入库价由区财政局与承储企业结算。 第十八条 储备粮应急动用的具体操作,由区粮食局、发改局、财政局、农发行共同提出动用方案,确定动用的品种、数量、供应区域和对象并报区政府批准后,由承储企业负责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十九条 经区政府批准动用的储备粮以及计划内轮换粮食的销售和收购,免征增值税和地方规定的各种规费。 第五章 储备粮财政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储备粮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储存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及价差亏损由省、区财政审核后安排粮食风险基金负担。承储企业为承担贷款和基本核算单位的主体。 第二十一条 储备粮贷款利息,由区财政局根据贷款规模和农发行规定利率按实计算,与承储企业结算。区农发行提前将贷款发生时间至结息日所产生的利息清单交财政局审核。贷款利息由财政局半年预拨,年底结清。 第二十二条 储备粮储存保管费用,由省财政按规定进行补贴,区财政按实拨付承储企业。 第二十三条 储备粮轮换发生的费用,由区财政局审核后按实际发生数补贴企业,也可由区财政局根据当期社会平均费率定额补贴承储企业。 第二十四条 储备粮轮换发生的合理价差亏损,经区财政局审核后,由区财政粮食风险基金承担。储备粮轮换产生的利润按规定上交区财政局。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套取或骗取储备粮的贷款、利息、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区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责任企业予以纠正、处理和整改。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对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积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承储企业要健全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设信息化管理系统。准确、及时、客观地反映储备粮的数量、品种和保管状况。对危及储备粮储备安全的重大问题应立即有效处理,并及时报告区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 第七章 奖励和违规违纪行为查处 第二十八条 经年度考核,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工作出色的承储企业和个人,由区粮食局、财政局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从事和参与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承储企业人为造成的储备粮损失由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依法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未按计划轮换储备粮或擅自动用储备粮的,取消承储资格,并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储备粮管理达不到“一符四无”和“三专四落实”要求,不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储备粮统计报表和库存实物台账不健全的,予以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承储资格。 第三十一条 区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等部门在储备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储备粮被擅自动用或发生粮食损失事故的;因费用补贴不到位,造成储备粮不实或影响储备粮安全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储备粮各相关管理部门和承储企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粮食局、发改局、财政局、农发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武 进 区 粮 食 局 武进区发展和改革局 武 进 区 财 政 局 武 进 区 农 发 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二日
主题词:粮食 储备 管理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4月27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