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7〕28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管理的意见
农贸市场是经政府规划、批准,有固定的经营场地、设施和管理服务机构,供经营者和消费者进场进行集中、公开交易农副产品的场所,是人民群众必需的、涉及千家万户生活、公益性较强的城镇公共配套设施。为加快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农贸市场管理体系,积极构建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落实各方职责,提升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农贸市场管理原则 (一)统筹规划原则。农贸市场是城镇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本着便民、利民、为民的原则,允许各类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逐步取消马路市场、临时设摊、设点,无序开办,恶性竞争的局面。 (二)属地管理原则。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市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场的综合管理。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成立农贸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管委),负责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积极配合负有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行政监督管理。作为新村、小区公共配套新建的农贸市场,建成后交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管理或实行委托管理。 (三)分工负责原则。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农贸市场的长效管理要引入社会力量来参与,发挥行业自律、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 二、加强农贸市场建设,完善基础设施 (一)农贸市场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镇总体规划,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发改、经贸、工商、土管、建设、环保等部门根据武进区城镇规划建设的总体要求,制定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新建、移建、改扩建市场进行论证,审批。 (二)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具体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三)新建居住区和拆迁安置区应当按照建设规模、人口总量等因素规划建设农贸市场。农贸市场配套建设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四)农贸市场的新建、扩建、移建应报属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署意见后报区发改局立项,然后严格按基建程序要求,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五)农贸市场的基础设施应符合相关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的标准要求。对不符合基础设施标准的现有农贸市场,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市、区两级政府的三年方案,制定新建、改建、扩建、移建方案,并组织相关单位实施。 三、明确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市管委)责任,落实长效管理措施 (一)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从事市场投资、物业管理、场地和设施出租等经营管理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或个人。 (二)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三)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或委托专业市场服务管理企业对市场进行服务管理。 (四)市场开办者是市场内环境、信用、食品安全等各类日常事务的管理单位,对市场内物业、卫生、治安、消防、商品质量、经营秩序、消费者投诉等事务负日常管理责任,是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五)市场开办者(或市管委)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做好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市场内消防、安全、给排水、环境卫生、计量、用电、停车场、公厕等设施的设置、维护和更新,并保证相关设施处于完好状态,提供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 3、审查经营者资格,与经营者签订入场合同或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合同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施管理; 4、负责市场经营户办理相关证照手续,做到场内经营户证照齐全,亮照经营,加强对场内经营户的相关管理工作; 5、负责并落实市场内交易商品划行归市,摆放整齐、方便交易; 6、负责维护场内及市场周边的环境卫生,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7、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8、协助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做好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9、定期对经营户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在经营户中开展文明经商、守法经营等创建活动;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市场迁移、转让、转租或关闭时,市场开办者应提前告知经营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七)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消费者投诉站和公秤处,公布投诉电话,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 (八)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市场内配备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检测设施和设备,配置专(兼)职检测人员,加强对场内食品和农副产品的检查、检验、检测,确保上市商品质量安全。 (九)市场开办者应督促场内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备案制度。 (十)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先行赔偿制度,设立先行赔偿基金。对场内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以次充好商品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开办者应当向消费者先行赔偿。 (十一)市场开办者应当积极参与星级文明市场评比活动,积极推行市场标准化建设并组织开展文明摊位、文明经营户等市场内的各类评优活动,提高市场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 四、明确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责任,规范交易行为,保障食品安全 (一)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中从事商品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它经济组织。 (二)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三)农贸市场内经营户对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承担直接责任。 (四)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经营者必须持有营业执照,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经营者销售国家实行专卖、专营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当持有相关许可证,做到亮照(证)经营; 2、经营者应当与市场开办者签订相应的合同,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 3、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场管理制度,维护市场设施和公共秩序,按照指定的场地经营,服从管理,并积极参加有关部门和市场开办者依法组织的法律法规和业务学习; 4、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骗买骗卖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五、明确部门分工,落实管理责任 (一)发改局负责本辖区内新设农贸市场的立项审批。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开业核准,对上市商品和商品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消费投(申)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三)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农贸市场内卫生设施和环境卫生的标准和要求,对食品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的计量和标准管理。 (五)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和新建、改建、扩建市场环评文件的审批。 (六)物价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类经营主体执行物价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七)公安消防及治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农贸市场的消防安全防范和治安工作。 (八)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周边环境和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 (九)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选址、建设规划管理。 (十)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建设的监督管理。 (十一)农林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上市农产品的安全检测,查处严禁上市的野生动物,对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经营地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绿色食品的推广和创建绿色市场工作。 (十三)税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经营者依法纳税的情况。 (十四)农副产品经营应当遵循划行归市、入场交易的原则,凡在农贸市场周边沿街店面从事与市场内经营相同品种农副产品的,登记机关应当召开听证会,征求市场内经营户、市场开办者、周围群众的意见,经大多数人同意后方可受理。 (十五)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行使职权,互相配合,对农贸市场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营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和环境。 六、落实奖惩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对促进农贸市场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以及模范执行本意见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不符合相关标准,擅自改变市场用途以及市场开办者管理不到位的市场,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区有关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对违法经营,侵害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经营者,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解除合同,清除出场。
主题词:集贸 市场 管理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3月16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