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8〕3号
关于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提高公务员医疗保障水平,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从2008年1月起对全区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作以下调整: 一、发放个人门诊费用。在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按照每人每年720元的标准发放个人门诊费用。 二、调整门诊费用补助。到定点医院就医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门诊费用,以及有门诊特定病药费补助的人员到药店购买特定病种药品目录范围内相应药品的费用(未实行IC卡管理前),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超过个人账户、门诊特定病药费补助及发放的公务员门诊费用之和时,其超过部分报销85%。 三、明确住院费用补助。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50%;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个人自付部分,由其所在单位报销30%。
二〇〇八年一月四日
主题词:公务员 医疗 保险 意见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月7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