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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07-00067
主题分类: 交通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07)52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07-05-11 发布日期: 2008-04-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办法包括总则、管线项目的规划和设计、管线工程的审批和施工管理、管线工程的验收和维护、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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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发(2007)52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7〕52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一日


常州市武进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地下管线的管理,规范地下管线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正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燃气、热力、供水、雨水、污水、电力、照明、工业(氧气、石油等)、通信信息、广播电视、公安交通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区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区域范围内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负责地下管线项目的规划审批和测绘、档案资料监督管理,会同有关执法主体,对地下管线建设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其中城区范围由常州市规划局武进分局负责,城区以外范围由区建设局负责。
  区发改局负责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的安排和单个项目的立项审批。
  区建设局负责地下管线的施工审批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
  区路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地下管线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的监督管理。其中涉及城区市政道路的由区建设局负责,城区以外市政道路由所在地镇、开发区、街道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涉及交通道路的由区交通局负责。
  区公安局负责地下管线施工作业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区安监局负责对地下管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各地下管线专业主管部门,按照权属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维护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督促地下管线建设或权属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建设和维护,对不按本办法执行和损坏地下管线的行为予以劝阻,会同区规划管理等部门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章 管线项目的规划和设计
  第五条 各项管线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六条 随道路、桥梁、隧道、驳岸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项目,各专业管线部门应根据区政府市政基础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并报区发改局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应根据规划要求,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管线综合设计。
  第七条 新建居住小区、老小区改造、单项建设工程涉及的管线综合项目,由建设单位根据规划要求,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管线综合设计。
  第八条 各专业管线部门单独建设的地下管线项目,由各专业管线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管线设计,其中涉及通信信息、广播电视、公安交通等信息管道由区政府委托信息管道专业公司实行集约化建设和运行管理,相关管线项目由其根据规划要求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管线设计。
  第三章 管线工程的审批和施工管理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下管线项目须报区发改局立项。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向区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项目申请报告,领取规划设计要点;
  (二)报审规划设计方案;
  (三)报审管线施工设计图。
  (四)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涉及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管理职责的,由区规划管理部门和管线建设单位牵头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办理相关会签手续。
  区规划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必须向区建设局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建设。
  管线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地下管线施工方案及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等资料。
  第十二条 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管线建设涉及与燃气等危险管道相邻平行或垂直交叉的,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制定专门的施工方案和保护措施,经相关管线单位会审并报区安监局备案,确认无事故隐患后,施工单位方可施工。
  第十四条 经批准建设的管线工程在开工前,必须由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并经区规划管理部门验线合格后,方可正式施工。
  第十五条 在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工,并及时报告区规划管理部门,由区规划管理部门协调,需变更线路的,应当经区规划管理部门重新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六条 在施工中发现有地下管线资料未标注的管线,管线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区规划管理部门,查明管线性质、权属,由权属单位补建档案资料。
  第十七条 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施工单位应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管线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地下管线,覆土前必须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统一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对必须即时覆土的管线,应经区规划管理部门现场确认、建设单位做好竣工测量标注记录后,可以先覆土,再通知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
  第四章 管线工程的验收和维护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随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项目,由区规划管理部门、市政项目建设单位会同相关部门与建设工程同步验收。
  新建住宅小区、老小区改造、单项建设工程等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项目,由区规划管理部门、项目建设单位会同相关部门与建设工程同步验收。
  各专业管线部门单独建设的地下管线项目,由区规划管理部门、专业管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验收。
  由信息管道专业公司实行集约化建设的地下管道,由区规划管理部门、信息管道专业公司会同相关部门联合验收。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管线建设单位应及时汇总,并向区规划管理部门和区城建档案馆移送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准备阶段、监理、施工、竣工验收的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它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第二十一条 区规划管理部门要根据各类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档案资料,建立和完善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并及时接收普查、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实现动态更新。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加强管线的维护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一)地下管线运行维护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二)建立地下管线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有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上报记录等,对已竣工的管线增设醒目标志。
  (三)编制实施地下管线年度维修计划,并报各自专业主管部门,并接受监督检查。
  (四)加强日常维护,定期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发现地下管线设施有丢失或损坏,应当立即补装、更换或维修。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制定地下管线事故抢修预案,落实抢修机械、设备、物资、人员等。地下管线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按照地下管线事故抢修预案组织抢修,并向专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各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抢修,不得阻碍、干扰。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装、改装、挪移、拆除地下管线设施。
  为保护地下管线安全,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标志及安全警示标志;
  (四)未经审批,建设与管线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挖坑、取土、植树、埋杆、堆物、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等占压行为;
  (五)其它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地下管线,对损坏地下管线的行为应当劝阻,并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或区规划管理部门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管线工程或擅自变更管线工程内容,造成其他管线和设施损坏的,管线建设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事故和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地下管线施工单位未报批施工方案或未按报批并确认的施工方案施工,造成地下管线和设施损坏的,由其足额赔偿损失,造成重大事故和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因管线权属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或移交工程档案资料不及时、不齐全、不正确而造成地下管线和设施损坏的,管线权属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题词:地下管线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5月14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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