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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用字管理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05-00053
主题分类: 文秘工作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05)39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05-04-18 发布日期: 2008-04-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通知就管理范围、规范标准、基本要求、管理与奖惩对社会用字管理工作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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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用字管理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发(2005)39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5〕39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用字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强社会用字管理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社会用字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纯洁祖国语言文字,促进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维护城市文明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江苏省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理范围
  (一)单位和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的面向社会公众的示意性文字,包括计算机用字、出版印刷用字、影视屏幕用字、公共场所用字;宣传物品和广告;奖牌、证书、价目牌和票据凭证;商贸活动和会议用字等。
  (二)社会用字管理的重点是:户外面向社会公众的各种牌匾(招牌)、标志牌、指示牌等示意性文字,主要包括:
  1、沿街各商店、企事业单位利用公共或自有场地的建(构)筑物、橱窗、空间制作的各种牌匾、灯箱、霓虹灯、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使用的文字;
  2、利用交通工具(包括水上运输工具和空中飞行器)设置、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或标语中使用的文字;
  3、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或标语中使用的文字。
  二、规范标准
  (一) 社会用字必须遵循下列规范标准:
  1、简化字以1986年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标准;
  2、异体字中的正体字以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1955年公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标准;
  3、汉字字形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1988年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标准;
  4、汉语拼音以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汉语拼音方案》为准,用汉语拼音拼写现代汉语以198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为准。
  (二)社会用字不得出现下列不规范情况:
  1、使用错别字;
  2、使用超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允许范围的繁体字;
  3、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异体字和不规范的简化字;
  4、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印刷字形;
  5、其他不规范使用的语言文字。
  三、基本要求
  (一)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等出版物和广告宣传品用字必须规范。报头(名)、刊名、封面以及栏目名称,凡已使用繁体字的应予纠正,其中,属手书繁体字的必须在醒目位置标注规范字。
  (二)影视屏幕中台标、厂名、电影及电视片名、字幕、栏目、广告等应使用规范字。凡已使用了手书繁体字的台标、厂名、栏目,在纠正前应标注规范字。
  (三)机关、各企事业单位的牌匾(单位名称牌)、标志牌及标语、广告、大型活动名称等各类用字应使用规范字。凡使用了繁体字的牌匾(单位名称牌)的,要逐步予以纠正,在纠正前须挂上规范字标牌。凡属手书繁体字的牌匾(单位名称牌)的,应在醒目位置配放规范字标牌。
  (四)计算机软件所涉及的中文信息处理用字应采用规范字;进入计算机互联网络的各类中文信息也应采用规范字。
四、管理与奖惩
  (一)社会用字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规范社会用字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依法实施管理,并推进各部门、各单位对各自区域内的社会用字管理工作。
  (二)建立社会用字分类管理制度。区委宣传部负责把语言文字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统一布置,积极宣传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制订语言文字工作目标规划,组织开展语言文字的培训测试和咨询评估工作,并对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区工商局负责对企业名称用字、商品名称、商标使用、商品包装及广告用语用字的监督管理。区教育局负责语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化教学,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学校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区公安局负责对门牌号、交通道路标志标牌使用规范用字的监督管理。区民政局负责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地名命名、更名及地名标志的设置中语言文字使用的把关和后续管理。区建设局负责建设系统、市政建设工程中使用语言文字的监督管理。区交通局负责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和车站、码头语言文字使用的监督管理。区广播电视局负责对广播电视用语用字的监督管理。区城管局负责督促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商家店面的标志、标牌、门楼牌匾及环卫公共设施用字的监督管理。区文化局(新闻出版局)负责督促各文化、艺术单位在各种文化、艺术活动中使用规范字,对出版物用语用字以及印刷企业用字进行监督管理。人事、旅游、卫生、体育、邮政、电信、供电、水利、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相应的职责具体监督管理社会用语用字。
  (三)采取有效措施堵住产生新的不规范社会用字的源头。对新成立的商贸企业,要严格执行用字送审制度;对城区改造、新建开发区域等,要利用改建新建的机会加强用字管理;对大型文娱、体育活动和商贸活动要加强规范用字的监督,其中展览、艺术节、运动会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对广告公司,标牌制作工厂,刻字、印字单位,要加强有效管理。广播影视、出版印刷、公共服务行业等文字制作、使用单位,应该遵守以下规定:
  1、单位中涉及社会用字制作、使用的人员,及与文字应用关系密切的从业人员,应把学习文字规范知识、提高文字应用规范水平作为业务进修的常规内容;
  2、自觉执行国家有关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制作、使用社会用字过程中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制作社会用字单位承接业务时应主动向客户宣传有关法律规定;
  3、凡要求制作手书的繁体字或异体字的单位字号,必须同时放置用规范字标注的名称牌;
  4、制作设计企业和商店的牌匾、商品包装、广告以及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等,使用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包括篆书、隶书、草书等,要求书写正确、美观,易于辨认。书写行款,一般应采用左起横行;竖行的,应该由右向左。使用汉语拼音的,要求以普通话语音为标准,拼写准确,字母书写正确,分词连写。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如需使用汉语拼音,应当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因特殊需要配合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时,应当采用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不得在同一广告语中夹杂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应当在标准地名下标注汉语拼音,不得标注外国语言文字。
  (四)落实检查和奖惩办法。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将会同区委宣传部、区工商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广电局、城管局、文化局等部门定期对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内容将列入评选文明行业、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等先进称号的考核评比内容。
  对违反社会用字管理且不及时纠正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已有的不规范社会用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江苏省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有计划地进行整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职能部门的执法行为不得任意搪塞、拖延或阻挠。凡不符合规定的社会用字,各文字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改正;对在限期内确实不能改正的大型石刻、金属、锻铸及其他造价昂贵的牌匾上的不规范社会用字,可暂在一旁挂上书写规范的字牌,但须在用字载体维修或更换时予以改正。本意见规定发布后,有关单位和个人仍不使用规范语言文字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主题词:语言  文字  管理  意见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4月20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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