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5〕5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充分发挥交通安全设施功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全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创建“平安武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按照“统一规划、科学布局、配套建设、分级负担”的原则,切实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促进交通安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管理范围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项目是指由财政性投资参与,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要求和国家标准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项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各类道路中的交通指挥信号系统、监控系统、交通标志标线、隔离设施、交通护栏、指挥岗亭、宣传栏、路面缓冲设施以及辅助管线等。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实行分级负担。县乡道路及湖塘镇范围内城市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由区负责建设和维护;镇村道路(含各镇镇区通往行政村的道路及行政村之间、行政村与自然村之间和自然村内的道路,镇区城镇道路,工业集中区道路等)的交通安全设施由各镇负责建设和维护;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进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武进太湖湾旅游度假区负责各自所辖范围内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三、具体要求 (一) 规范新建设施的建设程序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配套交通安全设施,按照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与道路建设“同规划、同施工、同验收、同使用”的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道路建设的规划设计,并拟订配套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方案,讨论通过后,交由道路建设单位付诸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采购严格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工程竣工后,由安监、建设、交通、公安、财政、审计、规划等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的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移交交通安全设施使用或维护单位。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加强对已建设施的日常管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已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日常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对需要维修和整改的,报财政部门审核后,由政府采购部门通知中标单位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安监、建设、交通、公安、财政等部门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验收回执单,施工单位根据验收回执单和决算表报财政部门结算工程款。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结算工程款。 (三)严格建设和维护资金的筹集与使用 为加强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资金的管理,财政部门设立专户实行统一扎口管理。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的筹集主要由三个方面组成。一是列入道路建设预算。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将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资金列入道路建设资金投资预算。二是财政拨款。由区负责建设和维护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整改,区财政、公安局、湖塘镇每年安排资金共计600万元予以保障,其他各镇(开发区)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各自负责范围内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整改。三是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捐赠赞助。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应强化资金控制,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因特殊情况需增加非概算项目或进行重大变更的,或追加投资超过概算10%的,必须报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核定。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九日
主题词:交通 安全 管理 意见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5月19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