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5〕63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道路管理和养护权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加强道路的管理和养护,充分发挥道路功能,促进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按照“适应发展、条块结合、明确职责、统筹兼顾”的原则,现进一步明确道路的管理和养护权。 一、现有道路的管理和养护 (一)路面 1、城区(东至建设中的夏城路,西至建设中的淹城路,南至武南路,北至新规划大运河):在该区域内,除常武路快车道、高新区北区工业园区内的道路,其它道路(其中长虹路西至长沟河)的管理、养护权归属区建设局(附表1);路面保洁由区城管局负责。 2、高新区:高新区南区内道路(除湖滨路、武宜路、常武路、武进大道)及高新区北区工业园区内的道路(附表2),其管理、养护权及路面保洁,归属高新区管委会。 3、县乡道路:连接建制镇镇政府所在地,连接外市、县、区重要接点以及连接主要交通站点的县乡公路,其管理、养护权及路面保洁,归属区交通局(附表3)。 4、权属下放道路:随着行政区划调整以及道路的新建改建,原部分县乡道路成为镇内公路,而且交通功能已经弱化的,按属地原则,将其管理、养护权(包括路面保洁)下放至当地镇政府(附表4)。 (二)附属设施及地下管线 1、城区: (1)路灯:由区建设局路灯管理处负责。 (2)绿化:由路面管养主体单位负责。 (3)基础通信管线:由权属单位负责,区建设局市政管理处协调。 (4)给排水管网系统:由区水利局负责。 (5)交通安全设施:按武政办发[2005]51号文件相关精神实施。 2、高新区: 由高新区管委会管养的道路,其附属设施及地下管线一并由其负责。 3、县乡公路 (1)路灯:湖滨大道、武进大道、常武路(武南路以南路段)及武宜路(武南路以南路段)等由区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由区建设局路灯管理处负责。其他道路路灯,由建设单位负责。 (2)给排水管网系统:区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由区水利局负责。其他资金渠道建设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3)交通安全设施:按武政办发[2005]51号文件相关精神实施。 (4)绿化:由路面管养主体单位负责。 4、权属下放道路:管理、养护权下放到各镇的,按属地原则由各镇负责。 二、新建、改建道路的管理和养护 1、规划城区(东至宋剑湖,西至龙江路,南北以联三高速公路和新规划大运河为界):该区域内(高新区除外),新建或改建后符合城市道路标准的,其路面、附属设施的管养由区建设局负责。给排水管网系统管养由区水利局负责。地下基础通信管线管养由权属单位负责,区建设局市政管理处协调。路面保洁由区城管局负责。 2、高新区:在高新区范围内的道路,路面的管养及保洁、附属设施及给排水管网系统的管养,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基础通信管线管养由权属单位负责。 3、县乡道路:区财政性资金投资新建的,路面管养及保洁由区交通局负责;道路新建改建后,原有道路根据其交通功能是否弱化来确定养护主体,并按属地化原则作相应调整。附属设施及地下管线的养护按本意见有关精神实施。 三、实施要求 1、从区财政拨付至镇级财政的镇村道路维修经费中划出专项资金,作为原属县乡公路下放至地方的养护经费。具体由区财政局、区交通局按下放道路2万元/公里的标准测算并划拨至各镇。 2、在规划城区内,今后凡由区财政性资金新建道路都必须按照城市道路的技术标准来建设,以满足日益发展的城市化建设需要,避免“二次开挖”。 3、规划城区范围内新建道路(高新区除外),建成后必须及时做好路面、附属设施(路灯、绿化、交通安全设施等)、地下管线(基础通信管线、给排水系统等)管理和养护权的交接工作,明确道路的管养护主体。区财政局要将上一年度新增道路养护所需的经费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中。 4、区建设局、区水利局必须切实做好城区内已建排水管网系统管养权的交接,同时加紧制定并出台《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四日
主题词:道路 管理 意见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6月15日印发 共印1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