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3]47号
关于转发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局、监察局《关于加强
区级机关车辆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局、监察局联合制订的《关于加强区级机关车辆管理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三年五月九日
关于加强区级机关车辆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区级机关各部门车辆配备和使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节约车辆费用支出,现就加强机关车辆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区级机关部门配备的公务车辆,在保证正职领导用车的前提下,空余时间可统一安排使用。现任副职领导、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督导员可保证公务用车,不相对固定用车。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不得带车换岗,车辆留在原单位。部门内设科室不得配备公务用车。特种车辆(警备、救护、消防、工程车等)除外。 二、根据区级机关车辆配备的现实总体情况,严格控制新增车辆。各部门原则上不再新增车辆和驾驶人员,为下一步深化车辆管理改革打下基础。个别部门符合规定确需配备新车的必须报区政府审批,并由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不得配备进口车,排气量不得超过2.0升,车价不得超过25万元人民币。不准搞超过原配置标准的装饰和装修。 三、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定编管理。汽车编制的核定根据其机构职能、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等因素合理确定。 (1)区级机关配车数原则上按区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编制人数核定。 15人以下核定一辆车; 15人以上30人以下核定二辆车; 30人以上核定三辆车。 (2)领导职数较多、在编人员超过45人或部门职责特殊性明显的单位,经审批同意配车数量可适当增加。 (3)公检法部门按上级部门的装备编制规定核定; (4)区委、区政府、区人大、区政协办公室及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汽车配备数由政府办按有关规定牵头核定;区人大和区政协专门工作委员会的配车额,根据其工作职责、工作量等因素另行核定。 (5)对超编汽车,实行自然淘汰制。即旧车报废后,不再超编更新车辆。 四、在职人员因特殊情况私事用车时,经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实行有偿使用,按实际里程数计费,收费标准参照运行成本和市场价格执行。车费由用车人向本单位交纳。 五、严禁机关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长期借用、调换和摊派款项购买车辆。不得以企业名义、不按机关购车规定购买小汽车。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应限期纠正。 六、各部门车辆要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控制车辆运营和维修费用。每年由区机关事务局牵头对各部门车辆数量、油耗、维修费用及维修点进行专项审核。车辆在常武地区一律凭政府采购中心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需维修的车辆必须在定点修理企业维修,车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点修理。定点修理企业由政府采购中心会同区机关事务局通过招标确定。 七、各镇(开发区)机关的公务用车参照上述相关规定执行。 附:领导乘座小汽车情况登记表
常州市武进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常州市武进区监察局 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车辆 管理 意见 通知 抄 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5月12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