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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的意见
索 引 号: 014133058/2007-0006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07)43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07-04-14 发布日期: 2008-04-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意见就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加强和完善住宅小区公建配套建设、加强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建设规费、契税等税费的收缴管理、进一步推进货币化安置工作、强化房地产开发过程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等方面对房地产开发管理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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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的意见
武政办发(2007)43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7〕4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48号令)及《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
  区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开发建设。对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按土地出让金的10%收取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不足四分之一,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二、加强和完善住宅小区公建配套建设
  开发地块出让前,由区规划部门出具该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控规中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项目、指标、安置去向和设置规定。在土地招投标文件和出让合同中,要明确公建配套建设主体、资金来源、建设周期、产权界定等事项。对于开发地块外配套增建或由几个开发地块共享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如学校、社区中心、垃圾中转站等),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比例承担非营业性公建易地配套建设费。
  三、加强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建设规费、契税等税费的收缴管理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签订出让合同后,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缓交出让金。由于拆迁等原因不能全部按约定时间交付净地的地块,采取按可交付的净地分期发放用地许可证并按比例缴纳出让金的办法结算,开工前必须按规定缴清建设规费和契税。对于未缴清土地出让金及建设规费和契税的项目,区规划局和建设局不得发放规划许可证;对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每日按延迟支付款的2‰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停止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土地招拍挂保证金。无原因欠交区土地出让金的单位,以及其开办、投资、入股、出资、控股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得参加武进区新出让的国有土地竞拍;欠交区土地出让金的单位的开办人、投资人、入股人、出资人、控股人也不得参加竞拍。
  四、进一步推进货币化安置工作
  积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定向楼盘参与中心城区货币化安置工作。对于在中心城区已全部缴清土地出让金、建设规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安置对象签订定向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按结算时点(每年3月28日、6月28日、9月28日、12月28日作为房款结算时点)先付合同总额的20%;对于现房交付的房地产企业,按交付之日起的结算时点(同上)先付合同总额的40%;剩余款的支付仍按原办法执行。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安置对象选择定向商品房等违反货币安置化政策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强化房地产开发过程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
  区建设局及有关部门必须加大对房地产开发验收过程及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监管力度。
  (一)要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管理。按照法定程序和许可条件,严格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必须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对非法预售、变相预售的行为,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从严查处,直至取消房地产开发资质。
  (二)要加强对商品房销售场所的管理。要对区商品房销售场所需公示的资料进行不定期检查,抓好长效管理。同时,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要严格执行住宅小区公建配套项目验收制度,严格界定公建配套的权属,强制进行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确保住宅开发项目公建配套建设与住宅房屋本体同步验收,并交付使用。要将公建配套项目完成情况与工程竣工验收情况作为界定房屋权属、土地权属的依据。对不通过公建配套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并且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所有权证。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房地产  开发  建设  管理  意见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4月16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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