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3]112号
转发区计生局关于继续执行审批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的 “两公开、一监督”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计划生育局制定的《关于继续执行审批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的“两公开、一监督”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希照此贯彻执行。
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日
关于继续执行审批照顾再生育 一个孩子的“两公开、一监督”制度的意见
自武政办发[1990]80号《关于审批照顾生育二孩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的意见》下发以来,各地在严格执行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纠正和防止生育问题上的不正之风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果,促进了全区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为了更好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使现行生育政策能进一步在群众中公开、公平、公正地贯彻执行,经研究,决定继续执行审批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的“两公开、一监督”制度。 一、公开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政策规定 各级要利用多种形式继续广泛宣传《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关于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生育政策,特别是对原照顾再生育条款修改和完善的内容,要认真领会,全面公开,使之家喻户晓,人人明白。使广大干部群众能进一步理解政策,自觉执行政策并监督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公开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审批程序 凡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女方达到24周岁(再婚家庭结婚后即可),夫妻双方即可提出生育申请,经区计划生育局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再生育一个孩子。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的夫妻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生育申请,领取和填写审批表,并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及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生育情况等证明材料,审批表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送交镇人民政府。 第一个孩子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应先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者,方可领取和填写审批表。 2、镇人民政府审核: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审批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应对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及其他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包括召开群众座谈会、计生助理和分管领导签字盖章),报区计划生育局。 3、区计划生育局审批:区计划生育局审批小组自收到镇审核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审批完毕。拟批准的在发给生育证前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十天(此十天包含在一个月的审批时限内)。在审批中及公布后发现并审定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4、发放生育证:区计划生育局收到镇张榜公布群众意见反馈报告书后,无异议的,在当月底把批准书和由区计划生育局加盖钢印的《生育证》下发至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和申请人。 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由区计划生育局统一报请常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 三、监督措施 1、分工负责制度。村(居)、镇和计划生育局各级均要坚持集体讨论和个人签字负责制度,并作好讨论笔记。坚持审核、审批、填发生育证分工负责,加强内部监督。 2、限时审批制度。镇人民政府和区计划生育局应严格遵守审核、审批的时限规定。镇审核不得超过十五日,区计划生育局审批不得超过一个月。 3、群众座谈评议和张榜公布制度。凡是群众座谈材料不祥或无张榜公布群众反馈意见报告书的不予审批。 4、调查审核制度。凡镇(含镇)以上干部需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应由区计划生育局审批小组派员参加调查;凡村和企事业单位(包括个私企业)主要干部以及镇(含镇)以上干部子女需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由区计划生育局联系片同志参加调查。并均需由镇政府集体研究讨论后上报。凡有群众信访涉及到照顾再生育上有弄虚作假的一律立案调查,调查情况属实的,即由区计划生育局依法作出处理。 5、权利保障制度。申请人对镇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武进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申请人对区计划生育局审批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武进区人民政府或常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复议。申请人对镇审核意见或区计划生育局审批意见有异议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责任追究制度。哪一个环节发生问题由哪一个环节的当事人负责,对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常州市武进区计划生育局 二〇〇三年十月十五日
主题词:人口 计划生育 管理 意见 通知 抄 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8月22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