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6〕43号
关于转发区发改局、工商局 关于对集贸市场进行企业化登记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发改局、工商局《关于对集贸市场进行企业化登记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对集贸市场进行企业化登记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集贸市场管理,提高市场规范化管理水平,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区集贸市场特点,就市场企业化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新设立的和已经领取市场登记证的各类市场,按投资人的情况,由原市场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重新办理企业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二、市场企业化登记工作操作程序: (一)市场进行企业化登记,应先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为方便开展市场企业化登记工作,可以保留原市场登记字号。 (二)市场进行企业化登记时,其企业名称中可以用“市场”字样,也可以使用“招商城(场)”、“商城”等反映市场类企业特征的名称。其名称一般核准为四种形式: 1、公司类型: 对于一个或几个投资人出资兴办的市场,名称可核准为:常州市武进区××市场有限公司。 2、集体所有制类型: 对于集体出资兴办的市场,名称可核准为:常州市武进区××市场。 3、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类型: 对于个人独资或合伙出资兴办的市场,名称可核准为:常州市武进区××市场。 4、分支机构: 前述几种类型企业,举办市场类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可核准为:常州市武进区××市场有限公司××分公司或常州市武进区××市场××分市场。 (三)市场名称中含有“江苏”字样的,在进行企业化登记时,应重新报省工商局进行名称核准。 (四)挂省名称的市场,注册资金需在200万元以上;其他按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法规要求实施。注册资金可货币投资也可实物出资。 (五)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不能经商办企业的原则,在市场企业化登记时,原镇(开发区)人民政府主办的市场,要明确投资主体,实行企业化运作(可以镇资产经营公司或其它经营实体为市场投资主体)。 (六)市场在实施企业化登记时,其经营范围应核定为“市场设施租赁、市场管理服务”。若该企业在市场内从事其它经营活动,应依法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 (七)市场进行企业化登记时,应提供市场经营场所与企业名称相符的《土地使用证》,没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手续不全的,须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确认。 (八)原有的各类市场规范为企业时,按照提高效率、简化手续、降低成本原则,由镇环保助理和所在地卫生院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办理登记手续。也可由企业承诺承担相关责任,镇签署确认意见,然后进行注册登记。 (九)市场进行企业化登记后,原市场管理委员会机构、职能继续保留,原市管委人员、资产性质暂时不变。 三、为确保市场注册登记工作落实到位,各镇人民政府、市场主办单位应按照“政府牵头、部门配合、工商实施”的精神,认真解决登记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确保市场企业化登记工作于2006年9月30日前办理完毕。 在实施过程中,工商部门要认真做好具体操作上的指导工作,确保市场企业化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考虑集贸市场的特殊性,及时为市场主办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完善有关手续,确保按时完成市场企业化登记工作。
常州市武进区发展和改革局 常州市武进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集贸 市场 工商 注册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发改局、工商局。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5月12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