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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若干补充意见
索 引 号: 014133058/2008-00041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08)5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08-01-08 发布日期: 2008-04-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意见就科学界定保障对象、调整保障金筹资比例、完善资金筹集办法等方面采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作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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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若干补充意见
武政办发(2008)5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8〕5号

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若干补充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2005年第26号令,按照农村以土地换保障的原则,现对《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武发〔2006〕37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科学界定保障对象
  因未能纳入武进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致近期无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的区镇级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公用设施项目)建设而造成农民实际失地的村民小组(指人均耕地在0.1亩以下的村民小组),签订土地补偿协议后,可提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缴费按2005年9月1日之后新征地的标准执行。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出提前办理保障申请,镇(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审核,经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办同意,报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定批准。办理保障后,原来各种补偿方式自然终止。
  二、调整保障金筹资比例
  2005年9月1日之后的用地,划入镇“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保障资金比例由原来常州市政府常政发〔2004〕68号规定的“80%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调整为省政府2005年26号令规定的“70%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
  三、完善资金筹集办法
  1.所有经营性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在区、镇按比例结算前提取10%,其中:净收益在2万-13万元/亩的,按1.3万元/亩提取,作为区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来源。
  2.返还镇的经营性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其中50%部分由区财政统一提取后拨入镇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作为镇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来源。
  3.2005年9月1日之后征地产生的需保障人员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时,村组集体缴费部分用于支付被保障人员的生活补助费、保养金和按规定承担的养老保险费后,如有结余,作为区级被征地农民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收入,用于支付区级承担的养老保险基金。
  4.新征地“70%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由区国土局划转到区财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分镇核算,在相关村办理被征地农民保障时,按规定分别划拨。
  以上意见,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八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工作  意见
抄 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月9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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