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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和保养金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08-00040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08)2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08-01-03 发布日期: 2008-04-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通知就明确年度补缴基数、调整个人缴费基数、调整集体缴费标准、提高保养金标准等方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和保养金标准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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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和保养金标准的通知
武政办发(2008)2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8〕2号

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
基本生活保障缴费和保养金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市有关调整社会保险基数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及第四年龄段人员保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明确年度补缴基数。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补缴工资基数为15932元,缴费比例为29%,其中个人8%;补缴金额为4620.28元,其中个人1274.56元。
  2.调整个人缴费基数。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第二、第三年龄段人员补缴15年,补缴金额为32437.26元,其中个人缴纳7399.85元(详见附表)。
  3.调整集体缴费标准。2008年1月1日起,2005年9月1日之后征地产生的保障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33000元,2005年9月1日之前被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缴费标准不变。
  4.提高保养金标准。2008年1月1日起,第四年龄段人员保养金每月提高20元,由200元增至220元,增加的资金由区、镇财政各承担50%,从区、镇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中列支。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日
 


主题词:农民  社会保障  标准  调整  通知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月5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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