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7〕97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农业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武进区农业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日
常州市武进区农业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保险基金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的开展,根据《常州市农业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武政发〔2007〕1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保险基金”是指按规定由参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和各级财政的保险费补贴等所组成,用于农业保险理赔和特定保险业务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业保险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结余积累、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区重点险种实行全区统一保费、统一理赔标准、统一财政补贴比例办法。农业保险机构与参保人签订的保单上,应载明省、市、区、镇财政及参保人等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 第五条 区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委员会下设的农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农保基金办)为农业保险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农业保险基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农保基金办负责本级农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制订本级地方险种的资金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建立农业大灾风险基金,开展资金预算、划拨、结算、核算等业务工作。 第六条 凡符合武政发〔2007〕144号文件规定的参保人,可按实际缴纳的保费,结合定损结果,按照相关保险条款规定,获得农业保险基金的理赔。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使用 第七条 农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 (一)参保人(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缴纳的保险费; (二)各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安排划拨的农业保险费补贴资金; (三)农业保险基金及农业保险机构过渡专户存款利息。 (四)办理农业再保险后取得的再保险理赔金收入。 第八条 参保人根据保险条款直接按照应承担的比例缴纳保费。 第九条 区、镇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当年同级财政预算,区财政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根据本地投保进度等情况及本办法规定,由区、镇财政于每月月初十日内将保费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农业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解缴户。 第十条 区农保基金办应根据各险种的承保金额、保险费率和补贴比例,测算各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数额,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于每年9月底前分别向市级和区级财政部门提出下年度预算申请。 第十一条 农业保险机构过渡专户存款利息,按季划缴同级农业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二条 农业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农业保险理赔支出; (二)农业再保险支出; (三)农业保险机构综合管理费。 综合管理费费率,按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与农业保险机构签订的委托代办协议执行。 第三章 资金结算和管理 第十三条 农业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核算、封闭运行。区建立农业保险基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农业保险基金的核算和管理。农业保险基金专户设在区财政部门,按相应的农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核算。 第十四条 为方便保费收取和保险理赔,农业保险机构设立农业保险资金过渡专户,即保费收入解缴户和农业保险理赔户,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解缴户和农业保险理赔户从属于农业保险基金专户,其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归农业保险基金所有。 为提高资金结算效率,农业保险机构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解缴户和农业保险理赔户必须与本级农业保险基金专户开设在同一银行的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 农业保险机构按规定保险费率向投保人计收保费,按规定比例向区级财政部门结算保费财政补贴,资金全部存入保费收入解缴户。农业保险机构于每旬末将保费收入划入农业保险基金专户,不得坐支。 第十六条 农业保险机构必须通过农业保险理赔户支付农业保险理赔金。由区农保基金办核定一个月的平均理赔金额作为理赔户的理赔周转金,并按月补足。当理赔户出现赤字时,区农保基金办应在接到农业保险机构书面申请的三个工作日内及时补充理赔周转金,不得拖欠。 第十七条 农业保险基金专户出现超赔时,由区农保基金办负责筹集资金,并在超赔之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农业保险超赔资金的增拨手续。 第十八条 农业保险机构于每月月初十日内,将本地区的上月《农业保险基金收入统计表》及《农业保险基金应赔付支出统计表》报同级农保基金办确认备案。 第十九条 区农保基金办应于每月月初十五日内编制《农业保险基金情况一览表》(市级重点险种),将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政府补贴、理赔支出、应赔未付、管理费支出,报市农保基金办,据以结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同时,区农保基金办将农业保险机构综合管理费一并上缴市农保基金办。 第四章 大灾风险基金 第二十条 区按照本地区当年保费实际发生额的5%-10%比例,另行安排农业大灾风险基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大灾风险基金主要来源: (一)按当年保费实际发生额的5%-10%列入预算安排; (二)上级财政部门的大灾风险补助; (三)农业保险专项账户当年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 (四)可以用于政府大灾风险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一条 农业大灾风险基金视同农业保险基金管理,做到专户管理、滚动积累、定向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区建立大灾风险分担和补偿制度。发生大灾超赔后,各项资金偿付的次序为:当年保费收入,农业保险基金账户历年积累,大灾风险基金;依然不足部分,由区镇财政安排解决。 农业保险机构负担超赔责任的,其负担的比例、程序等按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与农业保险机构签订的委托代办协议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农业保险基金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并接受保险监督机构及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区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农业保险机构定损理赔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区农保基金办要对农业保险机构农业保险业务的资金收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农业保险机构是否按规定划付保费收入; (二)农业保险机构是否及时足额将理赔款划付给出险的投保人; (三)农业保险机构有无截留、挪用、坐支保费收入和理赔款; (四)农业保险机构是否按规定对农业保险业务的资金收付活动进行核算。 第二十六条 对于农业保险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机构的农业保险业务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武进区农保基金办负责解释。
主题词:农业 保险 资金 管理 通知 抄 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21日印发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