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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拆迁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索 引 号: 014133058/2004-00048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04〕124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04-11-12 发布日期: 2008-04-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意见就加强拆迁资金监督管理,实行跟踪审计、拆迁项目的招投标管理、维护全区拆迁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加强对拆迁公司、评估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建立拆迁档案信息化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企业补偿管理、加强拆房管理,大力推行机械化拆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及执行时间等方面对全区拆迁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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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拆迁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武政办发〔2004〕124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4]12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拆迁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全区拆迁工作,进一步规范全区拆迁市场,确保全区拆迁政策的连续性、统一性和严肃性,切实维护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经研究决定,对进一步加强当前拆迁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拆迁资金监督管理,实行跟踪审计
  成立由区审计局牵头,区建设、国土、规划、财政、物价、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的拆迁安置督查组,加强对拆迁实施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加大审计力度。督查组在拆迁项目评估后、拆迁协议签订前,对实施拆迁项目的拆迁公司、评估机构执行拆迁政策和标准情况进行抽查,对重点拆迁项目实行全程跟踪审计。今后逐步推行拆迁项目资金包干制。
  二、实行拆迁项目的招投标管理
  凡在本区区域范围内实施的拆迁项目,标的在拆迁户数20户以上、或拆迁补偿金额在200万元以上、或拆迁面积在5000m2以上的,均以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拆迁项目的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具体拆迁项目招投标的管理办法由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制定。各拆迁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区建设、国土、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国家招投标管理办法到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进行公开招标。中标的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必须在签订《房屋拆迁委托协议书》、《房屋评估委托协议书》后15日内报区建设、国土部门备案。受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拆迁、评估业务。
  三、维护全区拆迁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各镇(开发区管委会)在组织拆迁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现行的政策标准进行拆迁补偿和安置,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借口擅自提高或降低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对拆迁过程中涉及拆迁补偿标准、计算办法等政策确需调整的,必须经区建设、国土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加强对拆迁公司、评估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各评估机构在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同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拆迁补偿标准对被拆迁房屋的附着物及装修装潢等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证据保存。在签订拆迁协议前,必须将被拆迁房屋及附着物的评估结果进行公示,拆迁公司按照公示后确定的补偿标准与拆迁户签订协议。
  征地范围内非拆迁附属物,包括树木、道路、管道、棺木迁移等,由补偿单位在调查登记后进行公示,再予以补偿。对其它未列入拆迁附属物附表中的项目,由区拆迁管理部门确定补偿标准后实施补偿。
  五、建立拆迁档案信息化管理制度
  各拆迁公司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必须经区拆迁管理部门办理鉴证手续后方可生效(鉴证可采取现场鉴证),对于未鉴证的拆迁项目不得办理资金结算。对拆迁项目中涉及被拆迁户的拆迁面积、补偿金额、安置人口、照顾人口等情况建立信息化管理网络,避免拆迁中安置人口、照顾人口的重复安置。同时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前对被拆迁户的安置人口、照顾人口进行公示。
  六、加强对拆迁企业补偿管理
  对于企业拆迁中涉及无拆迁补偿标准的地下隐蔽工程、化工设施、特种设备设施等搬迁的补偿,由拆迁项目实施单位委托一家以上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由区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书作为补偿依据。
对于被拆迁户中有织机的,补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具备正常三相用电;二是具备纳税凭证;三是正常生产使用的。对具备上述条件、不需进行安置的按两次搬迁每台补助搬迁费3000元。为切实做好织机的补偿工作,对织机补偿数量的确定,必须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前将被拆迁户的织机数量进行公示,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方可进行补偿。
  七、加强拆房管理,大力推行机械化拆迁。
  为加快拆房进度,确保拆房安全,对拆迁房屋一律实行机械化拆除。各拆迁公司在签订拆迁协议后,将被拆迁户腾空让房后的房屋交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由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统一招标,实施机械化拆除,严禁拆房公司私卖旧建材。
  八、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对于拆迁协议签订后不办理鉴证手续及违反拆房管理要求的拆迁公司,将取消其在我区的拆迁投标资格。对违反拆迁政策,擅自提高或降低拆迁补偿标准,造成重大失误和不良社会影响的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两年内不得在本区范围内开展拆迁业务和拆迁评估业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公司、评估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侵犯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该责任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之前已确定的拆迁项目,但尚未进入拆迁丈量程序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拆迁  管理  意见
抄 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1月15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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