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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武进区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05-00046
主题分类: 财政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05)102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05-11-02 发布日期: 2008-04-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 武进区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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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进区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发(2005)102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5〕102号

关于印发“武进区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残联、区财政局联合制订的《武进区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日

武进区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帮助和引导残疾人通过自身努力改变生活境遇,提高生存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武进市扶持残疾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经区政府同意,建立武进区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资金。
  第二条 资金来源
  (一)区财政每年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中定额划拨;
  (二)各镇(开发区)财政从保障金返还款中按比例配套。
  第三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残疾人,可申请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资金
  (一)具有本区常住户口;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革命伤残军人证》;
  (三)当年度新创办个体服务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个体种植业、个体养殖业或其他个体经营企业,并已经投入实质性经营;
  (四)所从事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依法应领取相关证照后方可经营的,相关证照齐全。
  第四条 扶持标准
  (一)对从事个体服务业、开办时间满3个月,且残疾程度在中度以上(肢残二级以上、盲残二级以上、一级低视力、听力残三级以上、言语残三级以上、智力残三级以上、精神残二级以上、伤残军人二等乙级以上,下同)的残疾人,一次性给予创业扶持资金1000元。低保对象标准可适当提高。
  (二)对从事种植、养殖业或其他个体经营企业,投资规模在20000元以上(低保对象在10000元以上),开办时间满6个月,且残疾程度在中度以上的残疾人,一次性给予创业扶持资金3000元;投资规模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低保对象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创业扶持资金1500元。低保对象标准可适当提高。
  (三)对自主创业已具一定规模、有一定示范带动作用,且吸纳残疾人就业在3人以上(与残疾从业人员订有一年以上的劳动用工合同),残疾程度在中度以上的残疾人,一次性给予创业扶持资金5000元。
  (四)对中度以下的轻度残疾人自主创业的,可视情况给予适当扶持,扶持额度由区残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原则上不得超过500元。低保对象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五条 申领程序
  (一)由本人向所在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提出书面申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残疾人证或伤残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除外);
  4、相关经营证照原件及复印件(从事种植、养殖业的除外);
  5、资金投入原始票据及复印件。
  (二)所在镇(开发区)残联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报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填写《武进区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资金审批表》,对扶持额度提出初步意见并加盖本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印章,连同相关资料报送区残联审批。
  (三)区残联复核审批。
  第六条 扶持资金由区残联统一负责发放,其中区残联支付60%,所在镇(开发区)配套支付40%。各镇(开发区)配套支付的部分,由区残联根据实际支付额于次年从各镇(开发区)保障金返还款中扣除。
  第七条 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其中区财政定额划拨的部分当年度未使用完的,结转至下年度使用,并抵冲下年度的基数。资金使用情况,由区残联于每年的12月份汇总后分别抄送区财政局和各相关镇。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武进区残疾人联合会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残疾人  资金  管理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1月2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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