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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加强入太湖河流防护林带管理的意见
索 引 号: 014133058/2004-00044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04〕62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04-04-28 发布日期: 2008-04-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就加强入太河流防护林带管理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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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入太湖河流防护林带管理的意见
武政办发〔2004〕62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4]62号

关于加强入太湖河流防护林带管理的意见

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区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武进港和太鬲运河两岸防护林带管理,有效维护和增强防护林带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入太河流防护林带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防护林带绿化林木属国家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损毁。
  二、严禁盗伐、砍伐树木、花卉等防护林带绿化植物。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带内剥刮树皮、采摘花朵、枝条、果实和折挖竹笋。
  四、严禁在林地内挖泥取土,倾倒有害污水、废渣和堆放物料,以及将新坟入葬林地和在林地内用火、烧纸、烧荒。。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地范围内开垦种植、间种或放牧。
  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带内擅自施工和侵占林带绿地。确因重大项目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由所在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报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实地勘查,并交纳移地绿化补偿费、取得区农林局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实施。
  七、对违反上述防护林带管理规定,任意侵占林地、损毁林木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农林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给予赔偿损失、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防护林带沿线各镇和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防护林带保护的宣传,增强广大群众对防护林带的保护意识,并结合各自职责,认真做好防护林带保护工作。区农林局要建立健全防护林带长效管理机制,加强信息技术指导,严防病、虫、草等危害;区规划、建设、环保、经贸、发计等部门要严格项目审批,对影响入太河流两岸生态环境的项目从严抓好源头控制;防护林带沿线各镇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落实防护林带保护和管理的各项措施,加强对防护林带的日常管养,确保林木健康生长。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防护林  管理  通知
抄 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4月29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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