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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改善和提高区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
索 引 号: 014133058/2007-00059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07)88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07-08-28 发布日期: 2008-04-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改善和提高区以上劳动模范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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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善和提高区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
武政办发(2007)88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7〕88号

关于改善和提高区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劳动模范是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为我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为切实解决部分劳动模范的工作和生活困难,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的作用,根据常政办发〔2005〕10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改善和提高全区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1.将我区退休劳模原实行的补充养老(人身)保险统一改为劳模荣誉津贴。具体标准为:全国劳动模范每人每月10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由原来的每人每月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市、省厅级劳动模范由原来的每人每月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元;区(武进区、县)级劳动模范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元。获得不同级别称号的劳动模范,只享受最高级别的劳模荣誉津贴。
  2.劳模荣誉津贴所需资金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解决,所在单位破产、关闭或停产的,由区财政核拨。
  3.农民劳模按原渠道解决。
  4.机关事业单位区级以上离退休劳动模范待遇,仍按常政发〔1996〕26号文件执行。
  本意见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劳动  劳模  待遇  意见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8月28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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