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7〕88号
关于改善和提高区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劳动模范是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为我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为切实解决部分劳动模范的工作和生活困难,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的作用,根据常政办发〔2005〕10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改善和提高全区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1.将我区退休劳模原实行的补充养老(人身)保险统一改为劳模荣誉津贴。具体标准为:全国劳动模范每人每月10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由原来的每人每月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市、省厅级劳动模范由原来的每人每月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元;区(武进区、县)级劳动模范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元。获得不同级别称号的劳动模范,只享受最高级别的劳模荣誉津贴。 2.劳模荣誉津贴所需资金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解决,所在单位破产、关闭或停产的,由区财政核拨。 3.农民劳模按原渠道解决。 4.机关事业单位区级以上离退休劳动模范待遇,仍按常政发〔1996〕26号文件执行。 本意见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劳动 劳模 待遇 意见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8月28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