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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印发关于全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06-00068
主题分类: 旅游、服务业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06)6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06-02-15 发布日期: 2008-04-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办分总则、工作机构与职能、支持范围和条件、资金使用方式、项目申报、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及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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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全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发(2006)6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6〕6号

印发关于全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关于全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五日


关于全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有关文件精神和武发[2005]146号《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要求,区政府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重点项目推进奖励、项目投资补助、贴息配套和服务业活动经费方式使用引导资金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2006年起,区财政在预算内资金中安排500万元作为引导资金,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  引导资金应当按照项目安排,遵循公开申请、科学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区财政局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研究提出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
  (二)研究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统一受理引导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审查;
  (三)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
  (四)对引导资金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并向区政府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六条  区财政局是引导资金的监管部门,与区发展和改革局共同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项目指南、项目评审论证标准等,并依据有关规定拨付项目经费;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引导资金重点扶持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服务业项目、有利于推进地方城镇建设和服务业发展的项目、与省、市服务业引导(贴息)资金相配套的项目以及用于区服务业活动经费补贴。
  第八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服务业发展规划;
  (二)能够提高制造业水平、提升城市形态、完善城市功能、扩大就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示范作用明显的服务业项目;
  (三)带动作用强,能够明显改善当地服务业发展环境,促进城镇建设的服务业项目;
  (四)对于省、市服务业引导(贴息)项目,在区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配套;
  (五)对于区服务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的活动和有关工作。
  第四章   资金使用方式
  第九条  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采取重点项目推进奖励、投资补助或贴息配套的扶持方式。对于服务业活动经费采用划拨方式使用引导资金。
  (一)对列入区委、区政府年度重点项目,能够按序时进度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服务业项目或责任单位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
  (二)对全区城镇建设有促进作用的重大建设项目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
  (三)对区重点项目以外能带动当地服务业发展、推动我区城镇建设的服务业竣工项目给予投资补助,单个项目投资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
  (四)贷款贴息配套是指对符合条件,得到省、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贴息)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配套;
  (五)服务业活动经费是指对区服务业重大活动、重点工作的资金支持;
  (六)以上各项奖励和补助资金不重复享受。
  投资补助、重点项目推进奖励、贴息配套和服务业活动经费划拨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五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和上报有关申请材料,报送区发展和改革局。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推进奖励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一)项目建设名称、地点、主要建设内容、投资额;
  (二)项目年度计划进度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投资补助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一)项目建设名称、地点、主要建设内容、投资额;
  (二)申请投资补助的原因和依据;
  (三)主管镇、主管部门对于项目申报内容真实性的确认意见。第六章   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一)符合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投资补助、重点项目推进奖励和贴息配套资金的安排原则;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齐全、有效;
  (四)符合区政府对项目建设的进度和质量要求。
  第十四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区经贸局等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检查和审核,提出项目引导资金安排建议,报区政府审定。经审定的项目,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下发引导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五条  服务业活动经费由区政府服务业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区财政局拨付。
  第十六条  引导资金由区财政局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服务业  资金  管理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2月15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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