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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06-00066
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06)86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06-11-23 发布日期: 2008-04-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通知就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重要性、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基本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落实对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建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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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
武政办发(2006)86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6〕86号

关于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各级行政领导的法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现就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重要性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项司法制度。行政审判的结果直接反映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出庭应诉,是尊重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权利、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的应尽义务。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行政机关负责人直接出庭应诉,可以更好地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及时发现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更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改进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也有利于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在行政诉讼中积极自觉地出庭应诉。
  二、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基本要求
  (一)对重大、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当出庭应诉,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二)行政机关当年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在此后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应当出庭应诉,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三)行政诉讼案件比较多的行政机关,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次数一般不少于一半。
  (四)重大非诉执行案件听证,应由行政机关分管负责人参加。
  各镇、各部门要根据上述基本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具体工作制度,按照应诉案件的种类、重要程度合理确定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的标准,按照年度应诉案件的数量确定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比例,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落实
  各镇、各部门应及时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区政府法制办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与联系,了解掌握本级政府及各镇、各部门在行政诉讼中的动态,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各镇、各部门行政诉讼以及落实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区政府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评范围,对不按规定出庭应诉、行政诉讼败诉情况不能得到有效改变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行政  法制  诉讼  制度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1月23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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