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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加强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 014133058/2003-00053
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03〕48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03-05-12 发布日期: 2008-04-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意见就收缴范围、收缴办法、收缴工会经费的划解及执行时间对加强工会经费收缴工作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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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的意见
武政办发〔2003〕48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3]48号

关于加强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的收缴工作,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和维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各类企业的工会经费计提、拨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收缴范围
  1、对武进区内已建立工会组织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各类企业(包括非公有制、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收缴工会经费;
  2、对开业或者设立已满一年未建立工会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各类企业收缴工会筹备金。
  二、收缴办法
  全区工会经费实行委托区地税局收缴和财政统一划拨的办法:
  (一)计算基数。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拨交工会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为计算基数。
  企业、事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2%拨交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均在税前列支。
  (二)收缴比例。按上述计算基数的40%收缴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收缴。
基层工会留用的60%部分的工会经费,仍由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直接拨款。
  (三)收缴方式
  1、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实行按季收缴。其中筹备金从单位成立满一年后的第一个月起征,建立工会后可与总工会结算返回部分。
  2、工会经费采取与税收同步收缴的方式。负有上缴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义务的缴费单位,应于季后10日内向所在属地的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3、实行财政拨款、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机关各部门、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会,由区财政局统一划拨,缴入财政专户;各镇机关、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各镇财政所扎口负责划拨,每年一次性解缴区总工会在财政局开设的财政专户。
  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本意见要求及时足额上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对逾期不交或少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同时,凡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程序计提和拨缴工会经费的,一律不予税前列支。
  三、收缴工会经费的划解
  1、委托地税收缴的工会经费,由地税局在每征收期结束后及时划解,将各单位的征收信息送交总工会。
  2、委托财政划拨的工会经费应在次年1月份结算划拨上年度款项。
  四、本意见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工会经费收缴办法与本意见精神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〇〇三年五月十二日

主题词:工会  经费  意见
抄 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5月13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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