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4]4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规范拆迁行为,保证全区拆迁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拆迁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拆迁市场的招投标管理 各级要加强对拆迁实施项目的监督管理,按照公开、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建立全区拆迁工作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凡本区范围内实施的拆迁项目,均须实行招投标制度,以招投标方式确定拆迁项目的实施单位、评估机构。每个拆迁项目在招投标前必须按有关规定报区建设、国土部门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由项目所在地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区建设、国土、监察等部门,按照国家招投标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招投标。中标的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必须在订立《房屋拆迁委托协议书》、《房屋评估委托协议书》后15日内报区建设、国土部门备案,受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拆迁、评估业务。 二、加强拆迁政策执行监督,强化动态管理 在拆迁项目实施过程中,由项目所在地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项目经理及上岗工作人员、监督电话等有关内容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示,以增强工作透明度,便于社会公众对拆迁工作实施监督。区建设局要会同区国土、物价、财政、监察等部门对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执行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不严格执行拆迁政策和标准,造成重大失误和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并在两年内不得在本区范围内开展拆迁业务;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要进行公开曝光;对营私舞弊、慷国家之慨谋取个人好处的工作人员要追究相关责任。 区建设、国土部门要定期组织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对拆迁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研究,制定对策,解决实际问题。各镇(开发区)对拆迁中涉及拆迁补偿标准、计算办法等政策调整的必须先经区建设、国土部门审核,并报经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严禁自行其事,先斩后奏。 三、加强拆迁合同监管,建立拆迁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协议须经区建设(国有土地拆迁)、国土(征地拆迁)部门办理鉴证手续后方可生效。区建设、区国土部门要建立全区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对每个拆迁项目中涉及被拆迁人的拆迁面积、补偿金额、安置、照顾人口的情况建立信息管理网络,为领导决策、拆迁项目审计、年度考核提供依据。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必须按照准确、齐全、规范的要求,妥善整理、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并及时移交给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四、实行拆迁实施单位和专项评估机构准入管理和年审制度 凡在本区范围内承接拆迁业务和评估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江苏省建设厅核发的《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资质证书》并经区建设局对其资质审核后方可承接业务,对于无资质承接拆迁业务和评估业务的单位,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区建设局每年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在一年中的拆迁工作情况、平时检查情况以及资质年审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将考评情况作为招投标的主要参考依据。 五、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拆迁工作人员业务素质 区建设、国土部门要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拆迁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切实增强拆迁工作人员对有关拆迁政策的理解水平和执行水平。凡在本区范围内从事拆迁工作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拆迁工作人员,一律实行经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制度,今后凡不持有上岗证的一律不得从事拆迁工作。 六、加强拆迁资金的监督管理 区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拆迁资金的监督管理,对重点工程项目拆迁资金实行跟踪管理,进一步加强对拆迁成本的核算,并做好拆迁资金的拨付审核和管理工作。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实施费用和评估费用。区建设、国土部门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相应的拆迁管理费用于拆迁管理。
二〇〇四年三月十九日
主题词:拆迁 管理 意见 抄 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3月19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