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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推进镇事业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05-00041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05)66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05-06-24 发布日期: 2008-04-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在镇事业单位率先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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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镇事业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武政办发(2005)66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5〕66号

关于推进镇事业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有关单位:
  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区加快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提高城镇职工居住水平的重要举措,各镇(开发区,下同)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在积极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做好辖区内各类企业住房公积金征缴工作的同时,应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征缴工作的意见》(武政办发[2004]70号)的要求,在镇事业单位率先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加快推进镇事业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镇所有事业单位(包括全民事业和镇属集体事业单位)都应切实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按时足额为所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职工各按职工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按月缴存。目前,我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0%(最低月缴存额为各62元,最高月缴存额为各500元),由单位每月在发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入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二、自2005年7月1日起,镇全民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列入工资统扣范围,由区人事管理信息中心统一扣缴;镇属集体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由各镇财政所负责办理。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认真做好各镇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工作。
  三、区人事、财政、监察等部门要会同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各镇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建立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督促各镇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逾期不缴或少缴的单位,将责令其限期整改。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住房公积金  征缴  扩面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住房公积金中心、人事局、财政局、监察局。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6月24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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