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5〕99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 根据区第13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对《关于安全生产法执行情况汇报》的审议意见,依据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安全监管现状,在《区政府关于印发<镇人民政府和区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武政发[2002]71号)的基础上,现将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1、原各条线主管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仍由原主管部门扎口监督管理,区政府继续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实行年度考核,兑现奖惩。 2、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除第1条明确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所有企事业单位(含建筑施工企业和注册地与生产地不一致的企业)均按照企业注册地管理的原则,对其实施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坚持履行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职权与发生事故上报统计追究责任一致的原则。 二、需进一步明确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全区中、小学校、武进电视大学(含分校)、武进教师进修学校、武进技工学校、机关幼儿园、流动人口子弟学校安全监管工作统一由区教育局总扎口。幼儿园和成人教育学校由所在地政府负责安全监管。 2、全区所有私人诊所的安全监管由区卫生局扎口负责。 3、全区所有宗教事务场所的安全监管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扎口负责。 4、区建设、规划部门对涉及生产、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具有放射性物品单位的规划、建设必须依法严格把关,留足安全间距,避免留下安全隐患。 5、区行政中心(护城河内)、行政中心401区、501区及武进宾馆的安全监管由区机关事务局扎口负责。 6、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企业安全监管由区安监局总扎口,日常安全监管由企业所在地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条线主管部门负责。 7、未尽事宜仍然按照《区政府关于印发<镇人民政府和区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武政发[2002]71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安全 生产 职责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0月28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