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办发〔2006〕55号
关于转发区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全区城市市政
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物价局、建设局、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制订的《关于调整全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市政 建设 收费 调整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7月13日印发 共印200份
关于调整全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
根据常州市物价局、常州市建设局《关于调整常州市市区分档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常价房[2005]16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全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进行统一调整。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区范围内征、拨土地进行建设,或利用原已获得使用权的土地新建、翻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均需按规定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全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实行按不同区域类别分档收取。 1、城区(含湖塘镇、牛塘镇、高新区、农发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工业集中区内的工业项目,按每平方米30元标准执行;在工业集中区外的工业项目,按每平方米105元标准执行;非工业项目均按每平方米105元标准执行。 2、城区以外各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在各镇工业集中区内的工业项目,按每平方米15元标准执行;在工业集中区外的工业项目按每平方米50元标准执行;非工业项目均按每平方米50元标准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物价局 常州市武进区建设局 常州市武进区行政服务中心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