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4]95号
关于转发区发展计划局武进供电公司加强电力设施 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发展计划局和武进供电公司制订的《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
近几年来,我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地保障了全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目前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房、违章种树、违章作业和偷盗电力设施等现象时有发生,一定程度已影响到企业的生产和居民的生活,严重威胁着电网的安全运行。为切实保障全区供用电的安全,确保经济和社会事业的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务院第239号令《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现就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它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申请建设用地,必须与区供电部门协商,在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区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凡在电力线路附近建设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在施工前应到区供电部门签订《安全协议》,规定安全事项,并在施工现场挂安全警告牌。未经批准,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不得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对违反规定的施工单位和个人,供电部门将依据《电力法》和有关规定有权责令停止作业及采取相关措施。因施工不当造成停电事故的,对事故责任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架空电力线路下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间距和安全保护区(是指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1-10千伏的5米,35-110千伏的10米,220千伏的15米,500千伏的20米)的规定,并认真落实安全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不得在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110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内进行取土、打桩、开挖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即使在杆塔、拉线的安全间距范围外从事上述作业,也不得影响塔基的稳定,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埋设深度。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的,应当按规定种植低矮树种;原有架空电力线路底下的树木应经常修剪,以保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符合安全要求。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在紧急情况下,区供电部门可先行砍伐、修剪,事后一周内向绿化管理部门通报,补办有关手续。 五、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300米内放风筝、气球;不得向电力设施射击,向导线抛掷物体,不得在线路附近燃放烟花爆竹和礼炮。 六、为保证电网调度通讯和电力系统各种数据传输正确,确保国家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禁止任何非电力系统的通讯线路、广播线路、有线电视线路等架设在电力系统专用通讯线路的挂钩内。在电力架空线同杆架设通讯线、广播线、有线电视线路,须经区供电部门同意,并保持足够的对地和对电力线的安全距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区供电部门对电力设施的检查、维护和检修。 八、严格禁止偷盗和破坏电力设施和设备,如有发生且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常州市武进区发展计划局 常州市武进供电公司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八日
主题词:电力 保护 意见 抄 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6月25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