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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武进区建设规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03-00047
主题分类: 财政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03〕64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03-06-24 发布日期: 2008-04-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武进区建设规费收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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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进区建设规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发〔2003〕64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3]64号

关于印发武进区建设规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武进区建设规费收缴管理办法》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武进区建设规费收缴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规费的征收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区城市化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70号)和常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常州市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常政发[2001]1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建设规费包括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地方附加费、人防建设经费(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档案服务费、建筑施工图审查费等。
  二、建设规费的征收范围、标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详见《武进区建设规费目录》(附后)。
  三、建设规费实行由一个部门扎口收缴的办法。
  (一)中心区项目的建设规费(除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的规划分局窗口负责代收;
  (二)各镇(包括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太湖湾旅游度假区)的建设规费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局窗口负责代收;
  (三)高新区的建设规费由高新区规费征收中心负责收缴。
  四、建设规费的减免和缓缴办法
  (一)减免规定
  1、下列单位和建设项目免缴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教育地方附加费:
  (1)行政机关;
  (2)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学用房、图书馆、办公室、食堂和宿舍等建设;
  (3)敬老院、安息宫等社会福利事业建设;
  (4)人防及污水处理工程。
  2、各类医院的医疗用房、办公楼、食堂等建设项目免缴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教育配套经费);
  3、为节约用地和塑造城市形象,鼓励开发建设单位向高层发展,沿街建筑25米以上、住宅建筑8层以上的建筑面积减半征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教育配套经费);
  4、区确定的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和进入镇工业园区企业的建设项目,建设规费的优惠政策按区有关规定执行;
  5、为加快小城镇建设,对经批准进入镇区规划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建设收费实行优惠,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教育地方附加费的征收标准由镇自定。
  6、由于特殊困难或其他原因确需减免的。
  (二)减免程序
  1、中心区建设项目的减免。符合上述1-4项减免规定的单位,到区行政服务中心的财政局、建设局窗口办理减免手续;由于其他原因确需减免的,由建设单位向执收部门提出申请,执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经区长召集常务副区长、分管副区长和财政、建设等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后审定。
  2、各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建设项目的减免,由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集体研究后确定。
  (三)缓缴规定
  1、确因资金周转困难不能及时缴纳建设规费的单位,须经区财政局、建设局批准并办理缓缴手续。
  2、单项工程量(以项目批文为准)在1万平方米以内的单位,建设规费不得缓缴;工程量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一次性缴纳规费的60%以上,其余经批准后在6个月内缴清。
  3、缓缴期满后,建设单位应主动到原缴费处缴纳规费,逾期未缴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金额的0.5‰收取滞纳金。
  五、建设规费的清算和补缴
  (一)未缴清建设规费的单位,不得参与新项目的土地招投标,区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新的工程建设手续。
  (二)凡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规定面积5%以上的建设项目,在办理房屋初始(或注册)登记时,由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清算建设规费,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补缴。
  六、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建设规费属政府财政性资金,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
  (二)中心区建设规费由规划局窗口代收后,直接解入区建设局帐户(财政专户),并由区建设局按月提供返还清单,区财政局根据清单划转有关部门,其中教育地方附加费、教育配套经费(30元/m2)全额解缴区财政。
  (三)代各镇和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太湖湾旅游度假区收缴的建设规费,由区建设局提供返还清单,区财政局根据清单按季返至镇(开发区)财政专户。
  (四)开发建设单位已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的,可向有关执收部门申请返还已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五)执收部门可按征收额的2%提取业务费,用于代征费用和与征收有关的必需开支;其余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按要求编制项目预算,区财政局按预算核拨资金。
  七、各执收和代征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规费的收缴管理,规范征收行为,做到应收尽收;区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确保建设规费足额征收和有效使用。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武进区建设规费目录

二〇〇三年六月十六日
 

主题词:财政  建设  收费  办法  通知
抄 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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